(六)自2004年起,具备卫生类学校护理(助产)大、中专学历,参加全国护理专业初级(士)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者。
以上符合条件的人员中未在岗的可在毕业院校所在地或户口所在地县(市、区)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申请获得护士执业证书(正、副本),但不予以注册。
三、护士首次注册管理工作
(一)护士首次申请执业注册,必须向执业所在地县(市、区)级以上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注册机关提供以下资料:
1.申请人填写的《护士首次注册申请表》原件(见附件1);
2.全国护士执业考试成绩单或全国护理专业初级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者的《护理专业技术资格证书》(验原件交复印件);
3.相关专业学历证明(验原件交复印件);
4.申请人身份证明(验原件交复印件);
5.拟聘用单位所在地二级以上医院出具的申请人6个月内的健康体检证明。《护士注册健康体检表》申请人照片应加盖体检单位公章(见附件2);
6.近期一寸免冠正面半身彩色照片两张;
7.外省护理专业毕业生申请在省内办证、注册,凭全国护理专业初级(士)资格考试所在地或毕业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出具的未获得《护士执业证书》的证明向拟执业所在地县(市、区)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申请。
8.已具备执业条件后两年以上未申请获取《护士执业证书》和办理注册者,还应提交在二级以上医院参加临床实践3个月的考核合格证明。
申请者提供的申请资料应按上列顺序装订成册。
(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实施前,取得护士以上技术职称免于全国护士执业考试直接予以发证的人员申请发证时,除提供资料中的(一)、(三)、(四)、(五)、(六)、(八)项外,还需提供1993年12月前获得的护士以上技术职称证明和执业单位提供的未获得《护士执业证书》的证明。自2005年7月起不再办理此类人员的发证工作。
(三)护士申请首次注册时,其拟执业的医疗卫生保健机构的工作职责:
1.负责对申请者提交的资料认真核对,保证填写内容的真实性与避免遗漏,并由主管护理负责人在申请表上签署意见;
2.统一使用卫生部新版《护士注册管理信息系统》(机构版),将护士注册信息录入。
3.在注册机关规定的时间内将符合发证、注册条件者的申请资料及录入的注册信息统一送交执业所在地注册机关审核。
(1)县级及以下医疗卫生保健机构报送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