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卫生厅关于做好护士注册管理的通知
(闽卫医[2005]56号)
各设区市卫生局,厅直属各单位,福建医大、中医学院各附属医院,省中医药研究院,省老年医院:
依法加强护士执业准入的管理,是保障医疗护理安全的重要举措。卫生部1993年颁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建立了护士执业许可制度。《
行政许可法》实施后,根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护士执业许可项目予以保留,这体现了国家对护士执业准入的重视。
为进一步做好我省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工作,明确工作程序,使护士注册工作更公正、透明,现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及《福建省〈护士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护士执业考试与护理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并轨的通知》(卫办人发〔2002〕118号)、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护士执业注册工作的通知》(卫办医发〔2004〕198号)等文件的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对护士执业注册管理提出如下要求:
一、明确护士执业注册管理体制
(一)发证机关:省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具备护士执业资格者可同时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执业证书》(正、副本),正本为执业资格证书,副本供在岗护士执业注册使用。
(二)制证机关:设区市级以上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三)注册机关:护士执业所在地县(市、区)级以上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二、申请《护士执业证书》条件
申请获取《护士执业证书》的,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一)获得全国高等医学院校护理专业本科以上学历者;
(二)1993年12月前获得护士(助产士)以上技术职称者;
(三)1994-2002年参加全国护士执业考试合格者;
(四)2002年及以前获得全国高等医学院校护理专科学历者;
(五)具备卫生类学校护理(助产、医士类)专业中专以上学历,2001-2003年参加全国护理专业初级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