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福建省人民政府批转<福建省关于不具备执业助理医师以上资格的人员进入村医疗卫生机构执业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发布日期:2008年6月16日 实施日期:2008年6月16日)废止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厅
关于不具备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人员进入
行政村医疗卫生机构执业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闽政办[2005]102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根据国务院《
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精神,省卫生厅制订的《关于不具备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人员进入行政村医疗卫生机构执业的暂行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五年五月三十一日
关于不具备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人员
进入行政村医疗卫生机构执业的暂行规定
(福建省卫生厅 2005年4月19日)
为了巩固农村三级医疗预防保健网络,加强边远山区、海岛农村居民预防、保健和医疗服务,健全乡村医生队伍,切实解决边远山区、海岛村缺少医疗卫生机构和乡村医生等问题,保障农村居民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推进我省农村初级卫生保健工作,根据国务院《
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
《条例》)第
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一、2003年8月5日
《条例》公布后,不具备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但具有中等及以上医学专业学历或获得省级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乡村医生中专水平证书人员,进入没有符合
《条例》第
十条规定的乡村医生或没有村医疗卫生机构的边远山区、海岛行政村,允许申请执业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