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整合农村劳动力转移输出培训资源
农村劳动力输出地和省内输入地政府要对乡镇企业、教育部门、劳动与社会保障部门、农业部门、扶贫部门、交通部门、建设部门、公安部门、民政部门、工青妇等覆盖多部门、多渠道、全社会的培训基地进行有效整合,充分利用现有的培训资源,开展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加大就地转移的力度。在充分发挥现有培训资源作用的基础上,改造、发展一批培训机构,改善教学培训条件,建设一批能起示范和带动作用的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基地。引导和鼓励各类培训机构在自愿的基础上进行各种形式的联合,增加培训项目,扩大培训规模,提高培训质量,取得良好的培训和输出效果。
要创造宽松公平的环境,加快民间中介组织的建设。中介组织是加快农村劳动力转移的有效载体,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要积极鼓励支持一部分民间中介组织开展好农民工就业培训服务,做到开放一批公共职介机构,推荐一批诚信民办职介机构,发展、表彰一批民间中介组织,免费提供一批实地就业岗位,充分发挥职业中介组织在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工作中的重要作用。
(五)制定农民工培训激励政策
企事业单位要对职工进行培训,不断提高职工素质。用人单位开展职业教育和职工培训所需经费从职工培训经费中列支。用人单位负有培训本单位所用农民工的责任,职工培训经费的一部分要用于本单位农民工培训。
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按项目实施,由相关部门提出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项目及实施意见,向当地政府申报。对符合条件切实可行的,获批准后可申请使用农民工培训扶持资金并组织相应的教育培训和中介服务机构实施。各类培训机构须相应降低农民工学员的培训、职业技能鉴定收费标准,并保证参加培训学员绝大多数能够就业(指从事6个月以上非农岗位)。
为农民工提供的劳动技能性培训服务,应坚持自愿原则,由农民工自行选择并承担费用,政府可给予适当补贴。农民工参加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合格者,颁发国家统一的职业资格证书。任何单位不得强制农民工参加收费鉴定。
(六)推行劳动预备制度和就业准入制度
积极推行劳动预备制培训,严格就业准入制度。组织农村未能继续升学并准备进入非农产业就业或进城务工的初高中毕业生参加必要的转移就业培训,使其掌握一定的职业技能并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或培训证书),以增强其市场就业的竞争能力。
用人单位招收农民工,属于国家规定实行就业准入控制的职业(工种),应从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中录用。对用人单位因特殊需要招用技术性较强、但尚未参加培训的特殊职业(工种)的人员,可在报经劳动保障部门批准之后,先招收后培训,取得相应职业资格后再上岗。
(七)加强农民工培训服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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