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工商局,主要负责全省整治工作的计划、协调和综合工作;
盐田废转工作小组由省经贸委牵头,省国土资源厅、轻纺(控股)公司、盐务局等部门参加,主要负责盐田废转工作;
食盐市场整顿工作小组由省工商局牵头,省整规综合办、公安厅、卫生厅、盐务局等部门参加,主要负责食盐市场的整顿和规范工作;
食用碘盐达标工作小组由省卫生厅牵头,省盐务局等部门参加,主要负责合格碘盐食用率的达标工作。
(二)加强执法合力,严厉打击盐业生产经营中的违法违规活动。各级工商部门要会同经贸委、公安、卫生、盐政等部门,对从事盐业生产、加工、经营的单位和个人,逐一检查,坚决制止无证照生产经营活动,深挖非法生产、加工、储运、销售窝点。对一些地方无证照小盐场,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有关部门齐抓共管,区分不同情况,加强疏导和管理,积极引导其转产和发展替代产业,有计划有步骤地予以取缔。对危害严重、影响恶劣的大要案和暴力抗法事件,及时移送公安机关查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加大专项整治力度,切实规范食盐市场秩序。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当前正在开展的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加强食盐市场巡查监管力度,重点是城乡综合性市场、农村集贸市场、农副产品批发市场及其周边地区。对于违反国家食盐专营和国务院关于《
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非法从事食盐批发、零售、储运业务的单位和个人,立即责令停止违法经营活动,查获的物品一律予以没收。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工商部门要加强对食品流通环节、卫生部门要加强对餐饮服务业的日常监督检查,一经发现有购进非食用盐、非碘盐和不合格碘盐作为食盐使用的,坚决予以查处。
(四)严把食盐市场准入关,严防劣质盐流入食盐市场。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食盐生产许可证制度、食盐批发许可证制度,建立健全盐政行政执法责任制度。在食盐流通环节,工商、盐政部门要进一步完善食盐准入制度,食盐经营台账制度和不合格食盐退市制度。工商部门要加大对食盐质量抽查力度,组织对食盐市场,特别是大型超市、商场和农村小店,进行一次食盐商品质量抽查检测,内容包括食盐氯化钠等含量是否合格,并了解掌握这些商品的生产厂家、进货渠道等情况。同时,卫生、盐政等部门要加大对盐业生产、加工企业的食盐质量抽查监管力度,从源头管好食盐质量。严格执行国家有关食盐运输的规定,严禁不符合食用盐卫生标准的原盐和加工盐、土盐、硝盐、平锅盐、工业废盐、废液制盐等非食用盐,进入食盐市场。重点防范非碘盐和不合格碘盐进入碘缺乏地区的食盐市场。对进入食盐市场的非食用盐,进入碘缺乏地区的非碘盐和不合格碘盐,一经发现,要立即查封,并追根溯源,严肃处理。
(五)密切配合,建立盐业市场监管信息共享机制。工商、经贸、公安、卫生、盐政等部门要根据盐业市场监管的实际需要,加强协作,建立盐业市场监管信息库,逐步形成和完善盐业市场监管信息共享机制,对食盐生产、流通和销售进行全方位监控,一经发现问题,按照部门职责分工,快速处理,坚决杜绝私盐、非食用盐、非碘盐和不合格碘盐流入食盐市场,防止对人民群众造成危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