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整治的重点对象
1.无证照经营的小盐田;
2.无证照擅自从事食盐运输和经营食盐批发业务的单位和个人;
3.将非食用盐(含工业盐、非碘盐和不合格碘盐)冒充合格碘盐,投入市场进行销售的盐业公司和盐业生产企业;
4.购进非食用盐、非碘盐和不合格碘盐作为食盐使用的食品加工、餐饮服务和零售的经营者。
(二)整治的重点地区
存在应废转而未废转盐场的地区:秀屿区、南安市、翔安区、东山县、漳浦县。
合格碘盐食用率较低的地区:福清市、平潭县、石狮市、晋江市、永春县、泉港区、安溪县、涵江区、荔城区、秀屿区、仙游县、翔安区、东山县、漳浦县、云霄县、诏安县。
三、职责分工
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加强对专项行动的组织领导,统筹协调各方力量,负责清理应废转或废转后又继续生产的小盐场,加强疏导和管理,积极引导其转产和发展替代产业,有计划有步骤地予以取缔,争取在短时间内抓出成效。各设区市政府要加强协调和督促检查,县级政府对这次专项行动负第一责任。
工商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会同经贸、卫生、公安、盐政等部门,认真负责地组织好盐业市场专项整治工作,加强对食盐流通环节的监控力度,严厉查处在食盐市场上贩卖私盐和非食用盐、非碘盐和不合格碘盐的违法行为。
经贸部门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好盐田废转规划,督促检查市、县(区)政府落实盐田废转工作,截堵非碘盐、劣质盐生产源头。
盐政、工商部门负责组织清理无证照小盐场和私盐加工、销售窝点,加大对食盐市场商品质量监测的力度。
卫生部门负责碘盐的卫生监督管理,监督食盐定点企业使用合格碘酸钾加工碘盐。加强对食品加工和餐饮服务业食盐情况的监控力度,防止将非食用盐用作食盐使用。
盐业行业主管部门、盐政部门加强产盐区内的盐业管理,规范盐业公司和盐业生产企业行为,监督指导盐业企业自查自纠,查禁加工贩运私盐的违法行为。
公安机关加大对盐业违法犯罪活动的打击力度,工商、经贸、卫生、盐政等部门要积极配合公安机关,查处大要案件,对加工、运输、贩卖私盐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工作措施
(一)组成工作机构,加强对盐业市场整顿和规范工作的领导。成立“福建省整顿和规范盐业市场秩序工作领导小组”(具体名单附后),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和三个工作小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