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整顿和规范盐业市场秩序工作方案的通知[失效]

  (一)整治的重点对象
  1.无证照经营的小盐田;
  2.无证照擅自从事食盐运输和经营食盐批发业务的单位和个人;
  3.将非食用盐(含工业盐、非碘盐和不合格碘盐)冒充合格碘盐,投入市场进行销售的盐业公司和盐业生产企业;
  4.购进非食用盐、非碘盐和不合格碘盐作为食盐使用的食品加工、餐饮服务和零售的经营者。
  (二)整治的重点地区
  存在应废转而未废转盐场的地区:秀屿区、南安市、翔安区、东山县、漳浦县。
  合格碘盐食用率较低的地区:福清市、平潭县、石狮市、晋江市、永春县、泉港区、安溪县、涵江区、荔城区、秀屿区、仙游县、翔安区、东山县、漳浦县、云霄县、诏安县。
  三、职责分工
  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加强对专项行动的组织领导,统筹协调各方力量,负责清理应废转或废转后又继续生产的小盐场,加强疏导和管理,积极引导其转产和发展替代产业,有计划有步骤地予以取缔,争取在短时间内抓出成效。各设区市政府要加强协调和督促检查,县级政府对这次专项行动负第一责任。
  工商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会同经贸、卫生、公安、盐政等部门,认真负责地组织好盐业市场专项整治工作,加强对食盐流通环节的监控力度,严厉查处在食盐市场上贩卖私盐和非食用盐、非碘盐和不合格碘盐的违法行为。
  经贸部门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好盐田废转规划,督促检查市、县(区)政府落实盐田废转工作,截堵非碘盐、劣质盐生产源头。
  盐政、工商部门负责组织清理无证照小盐场和私盐加工、销售窝点,加大对食盐市场商品质量监测的力度。
  卫生部门负责碘盐的卫生监督管理,监督食盐定点企业使用合格碘酸钾加工碘盐。加强对食品加工和餐饮服务业食盐情况的监控力度,防止将非食用盐用作食盐使用。
  盐业行业主管部门、盐政部门加强产盐区内的盐业管理,规范盐业公司和盐业生产企业行为,监督指导盐业企业自查自纠,查禁加工贩运私盐的违法行为。
  公安机关加大对盐业违法犯罪活动的打击力度,工商、经贸、卫生、盐政等部门要积极配合公安机关,查处大要案件,对加工、运输、贩卖私盐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工作措施
  (一)组成工作机构,加强对盐业市场整顿和规范工作的领导。成立“福建省整顿和规范盐业市场秩序工作领导小组”(具体名单附后),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和三个工作小组: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