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发布日期:2011年11月21日,实施日期:2011年11月21日)宣布失效或废止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福建省整顿和规范盐业市场秩序工作方案的通知
(闽政办[2005]100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
《福建省整顿和规范盐业市场秩序工作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五年五月二十八日
福建省整顿和规范盐业市场秩序工作方案
为打击私盐交易,防止非食用盐、非碘盐和不合格碘盐流入食盐市场,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领导同志的重要批示精神和国家工商总局、国家发改委、公安部、
卫生部《关于印发〈整顿和规范盐业市场秩序工作方案〉的通知》(工商公字〔2005〕55号)要求,省政府决定近期在全省范围内组织开展整顿和规范盐业市场秩序专项整治,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一)清理无证照小盐田,取缔私盐生产、储藏窝点,严惩私盐产运销企业和个人,堵住私盐货源;
(二)完善食盐市场监管,防止非食用盐、非碘盐和不合格碘盐流入食盐市场;
(三)查办危害群众身心健康的大要案件,惩处贩卖私盐违法犯罪分子,维护盐业市场秩序;
(四)合格碘盐食用率尚未达到国家标准的县(市、区),力争今年内达标;已达标的县(市、区)要进一步巩固提高。
二、工作重点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集中力量,突出重点,组织开展整顿和规范盐业市场秩序专项行动,依法严厉打击私盐储运、销售的违法违规活动;构成犯罪的,坚决追究其刑事责任。严禁非食用盐、非碘盐和不合格碘盐进入食盐市场,整治盐业市场,规范盐业市场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