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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监察厅、省政府纠风办关于云南省2005年纠风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三)坚决纠正企业违法排污问题。坚决纠正企业违法排污、危害群众健康的行为。由省环保局会同省监察厅依据国家环保总局、监察部2005年纠正企业违法排污工作意见,提出全省的纠正企业违法排污工作意见,督促建立环境保护目标考核制度。要重点查办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国家产业政策、越权审批、引进新污染项目的案件,群众反映强烈、影响社会稳定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案件。要建立环保责任制,对环境质量长期得不到改善、环境污染企业没有得到有效治理或治理后又反弹的,要追究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及企业领导的责任。
  (四)坚决纠正企业重组改制和关闭破产中侵害职工合法权益问题。各州、市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认真执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96号)精神,在企业重组改制和政策性关闭破产中依法规范操作,积极稳妥地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坚持和完善民主程序,落实企业改制方案必须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涉及职工利益的安置方案必须经职工代表或职工大会讨论通过等有关规定。要严肃查处侵吞国有资产和侵害职工合法权益等违纪违法案件。进一步完善国有企业改革的有关政策,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五)坚决纠正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各州、市政府,各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农民进城务工就业管理和服务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3]1号)精神,要加强对在建工程和2005年竣工工程的排查,对尚未偿付的拖欠农民工工资要逐项落实解决,确保拖欠的工资及时发放到农民工手中。以建筑企业和其他劳动密集型中小企业为重点,及时受理农民工对拖欠工资的举报、投诉,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的专项检查。要继续推进长效机制的建设,逐步建立农民工工资支付监控制度。
  (六)深入治理教育乱收费。重点是进一步规范各类学校的收费行为。义务教育阶段:各州、市要严格按照国家统一规定“一费制”的收费范围和标准,公办学校要在今年秋季开学时全面实行“一费制”收费办法。在实行“一费制”后,各级人民政府要按规定制定和落实学生人均公用经费基本标准及预算内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拨款标准。已实行“两免一补”政策的地方,学校及有关部门不得再向学生收取任何教科书、教辅材料费用。凡违反“一费制”规定和向享受“两免一补”政策的学生收取教材、教辅材料费用的,一律按乱收费处理。严格规范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并坚持自愿交费的原则。禁止将教辅材料纳入教学用书征订目录、向学校印发教辅材料推荐目录,坚决制止搭售或学校组织学生统一购买教辅材料、在中小学教材出版发行环节违规收取费用等行为。非义务教育阶段:各州、市要严格公办高中招收择校生“三限”政策,招收择校生要纳入统一招生计划,择校生比例和收费标准不得突破我省确定的上限,按照学生的考试成绩和综合评价结果分档次录取,一次招满,并向社会公示。高等学校要继续稳定收费标准,实行高等学校招生公示制度,加强高等学校收费监管,禁止出台新的收费项目和提高收费标准,禁止以任何理由搞“双轨”收费、降分高收费等与招生录取挂钩的乱收费,禁止向学生收取国家统一规定项目之外的费用。实行学分制收费必须报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其收费总额不得高于按学年制收费的总额。各级各类学校如发生与招生录取挂钩的乱收费,一经发现,要立即责令其主要负责人停职检查,再依据规定处理。坚决制止截留、挪用、挤占、平调教育经费和学校收费收入的行为,禁止向学校搭车收费和进行摊派。要严肃查处借代收费和服务性收费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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