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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红十字会关于加强红十字会工作意见的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
省红十字会关于加强红十字会工作意见的通知
(甘政办发[2005]65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省红十字会《关于加强红十字会工作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予转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五年五月二十四日

关于加强红十字会工作的意见

(省红十字会 2005年4月19日)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以下简称《红十字会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红十字会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4〕85号)精神,充分发挥红十字会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推进全省经济社会全面发展中的积极作用,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大力支持红十字事业的发展。
  红十字事业是一项造福人类的崇高事业。多年来,我省各级红十字会遵循国际红十字运动的基本原则和宗旨,大力弘扬“人道、博爱、奉献”的红十字精神,为政府分忧,为易受损害群体解难,做了大量的工作,在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和健康,促进全省经济社会持续发展,维护社会稳定方面做出了积极贡献。在开展备灾救灾、普及卫生救护和防病知识、推动无偿献血、中国造血干细胞捐赠者资料库建设和遗体捐献、港澳台事务、传播国际人道法和红十字运动基本知识、红十字青少年活动、民间外交等方面,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红十字会工作已成为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强红十字会工作,大力发展红十字事业,是全面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具体体现,也是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和广大人民群众的愿望。各级政府要充分认识做好红十字会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充分发挥红十字组织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以及在人道主义工作中的作用,把做好红十字会工作作为加强执政能力建设,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列入政府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把支持红十字会事业的发展作为义不容辞的重要责任。要依法对红十字会工作给予支持和资助,保障红十字会依法履行职责,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并依法对其活动进行监督。要按照国家及省上的有关规定,对各级红十字会工作人员参照公务员管理。要依法保障各级红十字会的工作经费,纳入同级地方财政预算,对红十字会开展的人道主义活动专项经费要给予支持。对红十字会举办与其宗旨相符的社会福利事业和社区红十字服务项目,要按照有关规定给予政策优惠和扶持。对红十字会接受用于救助和公益事业的捐赠物资,要按照法律和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享受减免有关费用的待遇,优先安排运输、优先放行。对依法标有红十字标志运送救灾救济物资的车辆,经批准免交养路费和路桥通行费。新闻宣传单位要积极支持红十字会开展相关法律法规及先进事迹的宣传报道工作,播放和刊登有关红十字会救灾救济公告。各有关部门要在各自职能范围内积极支持和参与红十字会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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