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进一步加大财力性转移支付力度,努力提高县乡财政保障水平。
进一步加大对财政困难地区的财力性转移支付力度,努力缩小地区间财力差距,提高财政困难地区公共服务均等化水平,确保国家统一规定的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工资及时足额发放和基层政权正常运转。有条件的市州财政新增财力中要安排一定比例用于加大对财政困难县区市、乡镇的财力性转移支付力度。省、市、县要共同努力,建立最低财力保障制度,切实解决县区市、乡镇财政财力不足的问题,使县域经济发展有比较宽松的环境。
对不享受一般性转移支付的地区,省级财政在社会保障、城市建设、企业改革等方面继续加大投入力度,支持其加快发展,更好地发挥中心城市在全省经济发展中的辐射带动作用。
三、完善财政激励机制,引导市县政府努力缓解基层财政困难。
把中央“三奖一补”政策和省上实施多年的“三保一挂”财政激励机制统一起来,建立新的财政激励办法,进一步调动市州、县区市政府缓解县区市、乡镇财政困难的积极性。一是对财政困难县区市政府增加税收收入、市州政府增加对财政困难县区市财力性转移支付以及当年财政收入增幅高于当地国民经济增幅的地区,省财政给予一定奖励。二是鼓励县区市撤并乡镇和减少财政供养人员。对撤并乡镇取得进展的,根据减少乡镇的单位数,适当给予一次性奖励;对积极采取措施减少财政供养人员的地区,根据减少人数给予一定奖励。三是对消化历年财政赤字数高于省核定数额的市州,按多消化财政赤字数的一定比例给予奖励。四是对以前年度市州政府财力向下转移较多、机构精简进度较快、财政供养人员控制有力的地区,给予适当补助。
四、加大政府融资力度,发挥金融资金主渠道作用,努力增加对县域经济发展的投入。
积极支持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逐步改善农村金融服务,加大金融支农力度。从2004年1月1日至2006年底,将各级按现行体制对农村信用社征收的营业税及附加,专项用于建立农村信用社风险防范处置资金。从2005年至2007年,免征国家和省级扶贫开发重点县及困难县农村信用社营业机构的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各级财政要积极安排贴息资金,支持农村信用社多渠道融资,提高支持县域经济发展的能力。财政性存款要重点向农村信用社倾斜,支持农村信用社发展壮大。
建立省级信用平台,成立由省政府领导任组长的省级信用管理领导小组,加强对金融资金的引导和利用。积极从国家开发银行等金融机构多渠道筹集资金,支持县域经济发展。要建立和完善偿债准备金制度。从2006年开始,在省级从预算外资金中提取偿债基金的基础上,各级财政要逐年增加预算偿债基金的投入,防范政府融资风险,减轻偿债压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