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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国家西部地区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工程实行优惠政策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废止失效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2月3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3日)宣布失效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国家西部地区
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工程实行优惠政策的通知
(甘政办发[2005]73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了实施好国家西部地区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工程,省政府决定对我省国家西部地区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工程实行优惠政策。现通知如下:
  一、新建、扩建学校用地,以行政划拨方式提供。
  二、对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工程中涉及到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基金和中介服务费等进行适当减免,即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费、房屋所有权登记费、人防异地建设费、避雷装置安全检测费;减半征收征地管理费和土地登记费,减半收取工程(招标)交易服务费。
  三、严禁收取已明令取消的费用和没有收费依据的各种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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