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失效]

  1、取得工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2、具有30万元以上的经营资金,其中自有资金5万元以上;
  3、自有或通过租借具有20万公斤以上的粮食仓储设施及相应的保管能力,自有或聘用有粮食保管资格的专业人员;
  4、具备相应的粮食检验化验仪器设备或取得具有粮食检验化验机构委托检验的证明,自有或聘用具有粮食质量检验化验资格的专业人员;
  5、建立粮食收购台账及统计制度。
  第七条 从事粮食收购的个体工商户,必须具备筹措经营资金3万元以上的能力,建立粮食收购台账。
  第八条 从事季节性临时粮食收购的经营者,应与具有粮食收购资格的企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体工商户签订合同,实行委托代理收购。
  第九条 粮食收购资格在全国范围内有效。从事跨地区粮食收购的,只需持粮食收购资格证明副本和营业执照副本,到收购地与原审核机关和登记机关同级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即可从事粮食收购活动,收购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不再进行审核,不得有任何歧视行为。
  第十条 本办法出台前批准的粮食收购资格须在本办法出台后3个月内,由审核机关重新审核。

第三章 资格申请与审核

  第十一条 尚未登记的新设企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体工商户,申请粮食收购资格时,应先向登记机关申请《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凭《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向与登记机关同级的审核机关提出申请,审核合格取得收购资格后,再办理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登记,并在经营范围中注明粮食收购。
  已登记的企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体工商户,申请粮食收购资格时应向与其登记机关同级的审核机关提出申请,审核合格取得收购资格后,到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在经营范围中注明粮食收购。
  驻甘的中央直属企业收购粮食,应向其登记机关同级的审核机关申请收购资格。
  第十二条 审核机关应在办公场地或其他相关场所公布申请粮食收购资格所需的材料和办理程序,并提供填写申请材料的示范文本。
  审核机关不得要求申请者提供与收购资格审核无关的材料,对申请者提供的涉及商业秘密的材料,审核机关有责任依法予以保密。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