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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废止失效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2月3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3日)宣布失效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甘肃省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甘政办发[2005]74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直有关部门:
  《甘肃省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五年六月十三日

甘肃省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粮食收购资格的审核管理和监督检查,规范粮食收购市场秩序,保护粮食生产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意见》(国发〔2004〕17号),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甘肃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直接向粮食生产者收购粮食的活动,以及与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管理监督相关的行为,适用本办法。
  本条所称粮食,是指小麦、稻谷、玉米、杂粮等原粮。
  第三条 企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体工商户直接向粮食生产者收购粮食,必须经县以上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称“审核机关”)审核,取得粮食收购资格,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称“登记机关”)登记。
  第四条 省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省粮食收购资格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市州、县区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粮食收购资格的审核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第五条 粮食收购资格审核应遵循公开、公正、公平、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二章 资格条件

  第六条 在甘肃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的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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