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改革内部运行机制。打破公立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人员身份限制,大力推行全员聘用制,全面实行竞争上岗,使人员管理由身份管理逐步向岗位管理转变。探索实施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负责人公开招聘制度,建立健全任期目标责任制和业绩考核制度,其薪酬与开展社区卫生服务的绩效和国有资产使用效率挂钩。积极推进分配制度改革,实行档案工资与实际收入相分离,根据劳、责、绩、效综合考核,合理拉开分配档次,充分调动社区卫生服务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
(十二)强化药品监督管理。建立健全统一高效的管理体制,实行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努力降低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用药成本。继续开展对制售假劣药品等违法行为的专项治理,严肃查处无证无照经营药品和超范围经营药品,坚决取缔非法药品市场和商业网点,确保社区居民用药安全。
四、进一步完善城市社区卫生经济政策
(十三)加大政府对社区卫生服务的投入。各级政府要按照建立公共财政的要求,明确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资金补助的范围和方式,逐步增加对社区卫生服务的投入,确保社区卫生服务事业稳定健康发展。省财政设立社区卫生服务专项经费,主要用于经济薄弱地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设备配套和人员培训补助。市、区两级政府要根据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覆盖人口、提供服务的数量和质量,安排社区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经费。对社会力量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提供的公共卫生服务,政府要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给予相应补偿。城市卫生事业基本建设投资优先用于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改造与建设,二、三级医院药品收支结余部分的10%用于发展社区卫生服务。
(十四)规范社区卫生服务项目和价格管理。社区卫生服务收费项目原则上按《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执行,部分不能归并的社区卫生服务项目由省物价局会同省卫生厅核定。要根据社区卫生服务发展,及时调整社区卫生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非营利性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服务价格执行政府指导价,营利性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允许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在满足群众基本医疗保健需求的同时开展特需延伸服务,由其自定服务价格、自主分配服务收入。
(十五)落实社区卫生服务税收优惠政策。对非营利性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按国家规定收费价格取得的医疗卫生服务收入,免征各项税收;对非医疗卫生服务收入直接用于改善医疗卫生服务条件的部分,经税务部门审核批准可抵扣其应纳税所得额,其余额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的房屋和土地等不动产,在无偿提供给非营利性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使用期间,按国家规定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通过非营利性社会团体和政府机构向非营利性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捐赠,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在计算应纳税额时按国家有关规定予以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