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卫生局、市财政局关于落实
《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有关事项的通知
(沪卫疾控[2005]44号)
各区县卫生局、财政局:
为了加强对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的管理,预防控制传染病的发生和流行,国务院日前颁布了《
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34号,以下简称《条例》),为落实该《条例》要求,现就有关事项规定如下:
一、自2005年6月1日起,各预防接种单位在接种第一类疫苗时,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二、各区县财政局应当保证预防接种单位实施国家免疫规划的预防接种所需经费,对预防接种单位接种第一类疫苗的注射用耗材和一次性注射器费用予以补助,每针次补助标准按照市卫生局、市物价局联合颁布的《上海市各级医疗卫生机构收费标准(汇编)》规定为1.4元。补助费用按照实际接种针次数乘以每针次补助标准计算。
2005年6月1日起,上述计划免疫接种经费暂由区县财政按实予以补助。
三、各预防接种单位要根据上年度接种情况、人员变动趋势等,做好本年度接种针次测算,报所在地的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汇总辖区内各接种单位的情况后,报所在地的区县卫生局、财政局审核,并报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备案;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汇总全市情况,报市卫生局、市财政局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