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符合上述(一)、(二)项条件,现存历史传统建筑的建筑面积须在2500平方米以上。
(四)保护和发展有较好的社会基础。
二、评选办法和要求
(一)申报及评选程序
评选“市级历史文化名村”,由县级规划、建设、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在本地筛选、推荐,并协助村庄填写有关材料,符合条件的报送到市规划局宁波市“市级历史文化名村”评选工作办公室。
市规划局会同市建设委员会、市文化局邀请有关领导和专家组成评审组,对各地选送的村庄根据评价标准进行评议,并对符合条件的村进行实地考察,最后确定评审意见,报市规划局、市建设委员会、市文化局组成的联席会议审定。
(二)上报材料要求
1.宁波市“市级历史文化名村”申报表(见附件)。
2.申请报告。①概述申报村的地理位置、环境条件、村庄规模、水陆交通以及社会经济和建设等状况;②着重说明其历史传统建筑群及其环境的历史年代、原貌保存情况、现状规模、空间分布以及价值特色等情况;③保护与利用的计划、设想。包括对原貌保存、古建筑的修缮、环境整治等方面所制定的规章制度及具体办法;④规划编制及建设实施情况。
3.能反映传统建筑群风貌的照片集、VCD或多媒体光盘、电子幻灯片(Powerpoint)等。
4.已编制过规划的村庄,要上报经县级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保护规划,包括规划文本及位置图、现状图、规划图(比例尺1/500至1/2000,视保护区面积大小及保护规划深度的具体需要确定)。
(三)上报时间要求
各地第一批“市级历史文化名村”送报材料,在5月30日前送至市规划局宁波市“市级历史文化名村”评选工作办公室(大步街9号邮编:315040联系人:庞振刚87733526/13586591327传真87702147)。
三、称号的公布与撤销
(一)称号的公布
宁波市“市级历史文化名村”的评选与公布工作,以不定期的方式进行。市规划局、市建设委员会和市文化局以联席会议形式对评审组的评审意见进行审定后,通过媒体公布,并挂牌命名。
(二)称号的撤销
宁波市“市级历史文化名村”实行动态管理。县级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县(市)、区已获宁波市“市级历史文化名村”称号的村庄保护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对违反保护规划进行建设的行为要及时查处。市规划局、市建设委员会和市文化局将不定期对已经取得宁波市“市级历史文化名村”称号的村庄进行检查。对于已经不具备条件者,将取消“市级历史文化名村”称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