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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规划局等部门关于开展宁波市“市级历史文化名村”评选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规划局等部门关于
开展宁波市“市级历史文化名村”评选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甬政办发[2005]7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更好地保护、继承我市优秀建筑历史文化遗产,弘扬民族传统和地方特色,市政府决定在全市范围开展“市级历史文化名村”评选命名工作。现将市规划局、市建设委员会和市文化局《关于开展宁波市“市级历史文化名村”评选工作的实施意见》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五年四月二十六日

关于开展宁波市“市级历史文化名村”评选工作的实施意见

(市规划局市建设委员会市文化局 2005年3月)



  历史文化名村(以下简称名村),是一定历史时期各种文化的载体,是当时政治、经济、文化的综合表现,是非常宝贵的不可再生资源。加强名村的保护,是贯彻市委、市政府“六大联动”战略的体现,是保持名村可持续发展、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做好名村的保护和利用工作,有利于提高村庄的知名度,推动经济和社会的发展;有利于促进旅游等产业的培育,推动经济结构的调整;对研究我市政治、经济、社会和历史、文化、建筑等都有着极其重要的价值;对保护历史文化遗产,保持名村的特色,丰富村庄的建筑形式、景观风貌和文化内涵,具有重要的作用。根据建设部、国家文物局《关于公布中国历史文化名镇(村)的通知》(建村〔2003〕199号)的精神,针对我市许多村庄规划布局科学合理、建筑遗存丰富、建筑风貌地方特色鲜明、民族文化传统浓厚,其中不少具有很高的历史文化保护价值和可供借鉴的建筑艺术价值,必须切实予以保护的实际情况,在全市范围开展“市级历史文化名村”评选命名工作,并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评选的基本条件与评价标准
  (一)历史价值与风貌特色
  建筑遗产、文物古迹和传统文化比较集中,能较完整地反映某一历史时期的传统风貌、地方特色和民族风情,具有较高的历史、文化、艺术和科学价值,现存有清代以前建造或在中国革命历史中有重大影响的成片历史传统建筑群、纪念物、遗址等,基本风貌保持完好。
  (二)原状保存程度
  村内历史传统建筑群、建筑物及其建筑细部乃至周边环境基本上原貌保存完好;或因年代久远,原建筑群、建筑物及其周边环境虽曾倒塌破坏,但已按原貌整修恢复;或原建筑群及其周边环境虽部分倒塌破坏,但“骨架”尚存,部分建筑细部亦保存完好,依据保存实物的结构、构造和样式可以整体修复原貌。
  (三)现状具有一定规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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