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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水底隧道管理办法

  车辆通过水底隧道应当按规定缴纳车辆通行费。但军队车辆、武警部队车辆,公安机关在水底隧道范围内处理交通事故、执行正常巡逻任务和处置突发事件的统一标志的制式警车,以及经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批准执行抢险救灾任务的车辆,免交车辆通行费。
  第十一条 车辆通过水底隧道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交通标志、标线所示的车道行驶;
  (二)按照规定限速行驶,其中甬江隧道内车速不得超过每小时30公里,常洪隧道内车速不得超过每小时60公里;
  (三)开启前照灯、示廓灯和后位灯,禁止使用远光灯;
  (四)禁止在水底隧道内停车、倒车、掉头及在距离水底隧道50米以内的路段临时停车;
  (五)禁止使用号、哨、笛或者其他发声器具;
  (六)禁止超车。
  第十二条 车辆在水底隧道内发生故障的,应当立即将车辆推离车行道;不能推离或推离后不能立即排除故障的,应当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或者在车后50米处设置警告停车标志,并立即报告隧道管理机构。隧道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将故障车辆拖走。
  第十三条 禁止下列车辆从水底隧道通过:
  (一)非机动车辆;
  (二)学习驾驶人驾驶的学习车辆;
  (三)装载机、压路机、履带车、铁轮车、拖拉机等可能影响水底隧道结构安全的车辆;
  (四)运载化学危险品的车辆;
  (五)装载无适当管理的活禽畜的车辆、装载有碍水底隧道环境卫生的车辆及排放超量废气或烟雾的车辆;
  (六)超过机动车行驶证上核定的载质量或载物的长、宽、高违反装载要求的车辆;
  (七)车货总高度从地面起超过4.2米的车辆;
  (八)车货总质量超过规定标准的车辆。
  前款第(八)项规定禁止通过车辆的车货总质量,在甬江隧道为30吨及以上,在常洪隧道为50吨及以上。但水底隧道管理机构可以根据水底隧道的技术状态,对禁止通过车辆的车货总质量标准进行适当调整,并予以公告。
  水底隧道经营管理单位的工作人员,应当履行职责,劝告和阻止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车辆进入水底隧道。
  第十四条 禁止行人在水底隧道通行。
  第十五条 禁止在水底隧道内燃放烟花爆竹和动用明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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