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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水底隧道管理办法
*注:本篇法规已被: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宁波市水底隧道管理办法》的决定(2010)(发布日期:2010年1月7日,实施日期:2010年1月15日)修改

宁波市人民政府令
(第128号)


  《宁波市水底隧道管理办法》已经2005年5月10日市人民政府第4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

                           市长 毛光烈
                          二00五年五月十七日

宁波市水底隧道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水底隧道管理,保护水底隧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保障水底隧道交通畅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水底隧道及其附属设施和安全保护区域的管理。
  本办法所称的水底隧道是指甬江隧道和常洪隧道。
  本办法所称的水底隧道安全保护区域是指水底隧道管段轴线两侧各100米范围内予以保护的区域。
  本办法所称的水底隧道附属设施是指为保护、养护水底隧道和保障水底隧道安全、畅通所设置的有关防护、排水、养护、交通安全服务、监控、通信、收费等设施、设备以及专用建筑物和构筑物。
  第三条 水底隧道及其附属设施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和破坏。
  通过水底隧道的车辆驾乘人员必须爱护水底隧道及其附属设施,遵守水底隧道通行规定。
  第四条 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甬江隧道及其连接线的路政、养护维修的监督管理工作。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甬江隧道及其连接线的路政、养护维修的管理工作。
  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建设管理机构主管常洪隧道及其连接线的路政、养护维修的监督管理工作,并可委托常洪隧道管理机构承担具体管理工作。
  公安、海事、财政、价格、航道、水利、安全生产监督等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对水底隧道实施管理和监督。
  第五条 水底隧道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消防安全监督和治安管理由所在地公安机关按照管辖范围分别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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