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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财政厅、物价局关于规范收费管理促进农民增收的意见的通知

  三、进一步清理和取消针对农民进城就业的不合理收费,保障进城就业农民的合法权益
  各地、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自治区财政厅、物价局、农牧厅《关于公布农民建房收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宁财综发[2004]338号)规定,对进城就业的农民除收取每证最高不超过5元的《暂住证》工本费(其中发放暂住证卡的,收取暂住证卡工本费每证10元)外,其他专门面向进城就业农民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一律取消。各级财政、物价部门要组织开展监督检查工作,逐项落实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关于转发<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全面清理整顿外出或外来务工人员收费的通知>的通知》(宁价费发[2002]7号),坚决取消对进城就业农民收取的暂住费、暂住(流动)人口管理费、计划生育管理费等乱收费项目,清退向农民违规收取的款项,防止变换手法继续向进城就业农民乱收费。各级财政部门要将进城就业农民的治安管理经费,纳入正常的财政预算支出范围,严禁向进城就业农民或农民工所在单位收取治安联防费(治安联防集资)、外来人员就业证工本费、外出人员就业登记卡工本费、劳务输出管理费。各地在开展农民工培训和技能鉴定时,不得强制培训、强行收费。对在城市中小学就学的农民工子女,其负担的学校收费项目和标准要与当地学生一视同仁,除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杂费、学费、住宿费和课本费外,一律不得收取借读费、择校费,更不得要求农民工捐资助学或向农民工摊派其他费用。对经济困难的农民工子女就学要酌情减免费用。
  四、继续规范面向农民的收费管理,防止农民负担反弹
  各地、各部门要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继续清理面向农民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取消各种不合法、不合理的收费项目,降低过高的收费标准。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外,“十五”期间继续停止审批面向农民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提高收费标准。各级财政、物价部门要继续做好农民建房收费、农村义务教育收费、农业生产性费用等专项治理工作。要建立健全面向农民的收费公示制度,提高公示质量,防止将不合法收费纳入公示范围。要将收费公示制度落实到每个乡(镇)、每个村,使每个农户都能了解和掌握收费情况。要加强对县、乡(镇)、村面向农民收费的监督,坚决纠正和查处县、乡(镇)、村违反规定向农民的各种乱收费、乱集资和摊派行为,尤其是巧立名目变相的乱收费、乱集资和摊派行为,防止农民负担反弹,切实保护农民利益。
  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切实减轻农民负担,是促进农民增加收入的一项重要措施。各地、各部门要从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切实维护广大农民群众根本利益的高度,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要深入基层、深入群众,通过加强监督检查,认真扎实地落实本通知各项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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