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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财政厅、物价局关于规范收费管理促进农民增收的意见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财政厅、物价局
关于规范收费管理促进农民增收的意见的通知
(宁政办发[2005]4号 2005年1月7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自治区财政厅、物价局《关于规范收费管理促进农民增收的意见》,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落实。

关于规范收费管理促进农民增收的意见

(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物价局 2004年12月)


  为贯彻落实中央农村工作会议精神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农民增加收入若干政策的意见》(中发[2004]1号)的有关规定,进一步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切实减轻农民负担,促进农民增加收入,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对从事个体经营的农民减免部分收费,鼓励农民通过从事个体经营增加收入
  各地区、各部门要严格按照自治区财政厅、物价局《关于公布取消我区涉及农民负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宁财综发[2004]52号)和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降低部分涉及农民负担收费标准的通知>的通知》(宁价费发[2004]24号)规定,对从事营业性运输的农用三轮车、农用拖拉机免收公路运输管理费,并降低拖拉机号牌费收费标准;对自产自销农副产品的农民免收集贸市场管理费;对合法经营的农村流动性小商、小贩,免收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个体工商户管理费;对从事个体经营的农民,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减免50%,个体工商户管理费和集贸市场管理费按2003年实际征收数减半收取。
  二、取消和降低畜禽产品防疫检疫费用,保护畜禽养殖农户和养殖企业的积极性
  各地、各部门要严格按照宁财综发[2004]52号和宁价费发[2004]24号、宁价费发[2004]112号文件规定,取消对畜禽饲养、屠宰、购销、贮存以及畜禽产品生产、加工、购销、仓储单位和个人收取的兽医卫生条件考核、发证和定期技术监测收费,畜禽饲养、屠宰销售过程中收取的“防五”(防治五号病)劳务费、技术监督管理费、商业定点屠宰办管理费、商业监督管理费、动物防疫耳标费,治安管理费、治安联防集资、进场交易服务费、代批手续费、联合执法费以及各种基金等收费项目,并将有关畜禽及畜禽产品检疫收费标准降低30%,对定点屠宰企业免征排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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