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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收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乡村组织及其工作人员拖欠农村信用社贷款的通知

  二、清收的方法和步骤
  此次清收工作采取教育、行政、经济和法律等多种手段相结合,集中清收与舆论监督相结合的方法,全区统一部署,分级负责,责任到人,分步实施。
  (一)对于个人拖欠的贷款采取以下方法
  1.说服教育,催促还款。农村信用社对拖欠贷款的借款人和担保人发出限期还贷通知书,各地清收办公室对借款人和担保人发出欠贷催还通知书,限定2005年6月30日前还清所拖欠的农村信用社贷款。欠贷催还通知书同时抄送借款人和担保人所在单位,由所在单位签收回执,并负责做好对借款人或担保人的说服教育工作,帮助其提高诚信意识,督促其在限定期限内履行足额还款责任或担保责任。
  2.通报批评,责令还款。对于2005年6月30日后,仍然不能主动还清本人贷款本息或为他人担保贷款本息的人员,由纪检监察部门、银行监管部门分别在党政系统、金融系统通报批评,或在新闻媒体公开曝光,责令其尽快履行还本付息责任。
  3.停职停薪,下岗还贷。对于2005年9月30日后仍未还清贷款的人员,由组织、人事和纪检监察部门根据有关规定,采取停职、停薪、停岗的“三停”措施促其还贷,在所拖欠贷款未足额还清前,不得提拔、不得调动、不得加薪。“三停”期间,工资除按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发放生活费外,其余部分全部用于偿还贷款,直至还清为止。对于未还清贷款又不配合“三停三不”措施的,由组织、人事部门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4.依法起诉,强制还款。对于2005年12月31日后仍然恶意拖欠贷款不还的人员,由农村信用社依法提请司法机关强制清收贷款。
  (二)对于单位拖欠的贷款采取以下方法
  1.书面催收。农村信用社对拖欠贷款的借款单位发出限期还贷通知书,限定2005年6月30日前还清所拖欠的农村信用社贷款。各欠款单位法人代表作为第一责任人,要采取切实措施,积极清偿本单位拖欠的贷款。
  2.公告催收。对有还款能力但拒不还款的赖账户、钉子户,由清收办公室在地方主要媒体上发布公告,督促其尽快还款。
  3.行政催收。2005年9月30日后仍不能还清所拖欠贷款的单位,暂停拨付财政性资金,单位法人代表一律停止调动、提拔或交流,直至单位还清贷款为止。
  4.司法催收。对于2005年12月31日后既不能还清贷款又不能提供足额低押担保的单位,由农村信用社依法提请司法机关强制清收贷款。
  三、几点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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