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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收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乡村组织及其工作人员拖欠农村信用社贷款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清收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乡村组织
及其工作人员拖欠农村信用社贷款的通知
(宁党办[2004]79号 2004年12月21日)


各市、县(区)党委和人民政府,区党委和区直各部委办厅局,各人民团体、直属事业单位,各大型企业:
  近年来,全区农村信用社始终坚持为“三农”服务的方向,积极筹措资金,加大信贷投放力度,发挥了金融支农主力军的作用,有力地支持了农村经济发展。但是,由于部分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乡村组织及其工作人员拖欠农村信用社贷款,长期占用农村信用社的大量信贷资金,严重削弱了农村信用社的支农实力,破坏了社会信用秩序,滋生了一些腐败行为,严重损害了党和政府的形象。为了认真贯彻落实中纪委三次全会和国务院第二次廉政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强各级党委、政府的廉政建设,规范工作人员的廉洁自律行为,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决定,对全区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乡村组织及其工作人员拖欠农村信用社的贷款进行一次集中清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收的对象和界定还款责任的原则
  清收的对象是:全区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乡村组织、人民团体及其工作人员从农村信用社借用或为其他单位和个人担保,截至2004年9月30日逾期未归还的贷款本息。
  在清收过程中,要按照以下原则严格依法认定贷款偿还责任:
  (一)工作人员的个人贷款,由工作人员本人负责偿还;工作人员为他人介绍并提供担保的贷款,由工作人员负责督促借款人还款,催收无效的,由工作人员在限定期限内负责偿还。
  (二)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乡村组织、人民团体等法人单位作为承贷主体借用的农村信用社贷款,由借款的法人单位负责在限定期限内偿还。上述法人单位为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的贷款,法人单位要督促借款单位(或个人)履行还款义务,催收无效的,由提供担保的法人单位负责还款。因机构撤并调整等原因造成承贷主体(或担保单位)已经注销或撤销的贷款,由继承原承贷主体(或担保单位)民事法律关系的单位负责还款(或承担担保责任)。
  (三)对于由工作人员个人承贷而实际由单位(含企业,下同)使用(即:私贷公用)的贷款,依照法律规定,本着“谁签约,谁承担还款责任,谁用钱,谁负责还款”的原则进行处理。确属私贷公用且工作人员没有收取好处费的,用款单位有还款能力且在限定期限内能够偿还的,由用款单位出具收款收据及证明贷款用途的原始凭证,经办理贷款的信用社认可,由用款单位负责归还;用款单位还款暂时有困难的,可办理转换借据,将贷款转由用款单位承贷并提供足额低押担保后,工作人员不再承担还款责任;用款单位没有还款能力,在限定期限内不能归还的,由承贷人和担保人负责归还;经有关部门认定为个人收取了好处费的私贷公用贷款,由原承贷人负责归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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