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
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奖励办法》的通知
(宁政发[2004]137号 2004年12月31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各大企业,人民团体:
《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奖励办法》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行政奖励行为,发挥行政奖励的激励、引导作用,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下列行政奖励,适用本办法:
(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实施的奖励(以下简称政府奖励);
(二)设区的市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含专业委员会、领导小组、指挥部等)与同级人事行政部门联合实施的奖励(以下简称联合奖励)。
法律、法规和规章对行政奖励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行政奖励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是综合管理行政奖励工作的职能部门,审核政府奖励和联合奖励,协助上级政府工作部门开展的奖励工作。
第二章 行政奖励的种类和实施权限
第五条 行政奖励分为个人奖励和集体奖励。
个人奖励分为嘉奖、记三等功、记二等功、记一等功、授予荣誉称号。
集体奖励分为嘉奖、记集体三等功、记集体二等功、记集体一等功、授予荣誉称号。
第六条 个人荣誉称号的名称为“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人民满意的公务员”。
“劳动模范”荣誉称号授予生产建设中的劳动者;“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授予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者;“人民满意的公务员”荣誉称号授予国家公务员。
第七条 集体荣誉称号的名称为“先进集体”、“人民满意的公务员集体”。
“先进集体”荣誉称号授予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团体、组织;“人民满意的公务员集体”荣誉称号授予实行公务员制度管理的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