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陕西省企业年金试行办法的通知
(陕政办发[2005]36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陕西省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五年四月二十七日
陕西省企业年金试行办法
企业年金是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企业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愿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是国家法定保险的一种必要补充。为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更好地保障企业职工退休后的生活,根据《
劳动法》和《
企业年金试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试行办法。
一、建立企业年金的原则
(一)促进企业发展原则。通过建立企业年金,提高广大职工退休后的待遇水平,以激励职工的劳动积极性,增强企业的凝聚力,促进企业发展。
(二)效率原则。经济效益好的企业,可以多补充;经济效益不好的企业,可以少补充或不补充。职工的企业年金水平应根据劳动贡献的不同有所区别,贡献较大的职工,企业可以适当提高企业年金的水平。
(三)宏观指导和企业自主相结合原则。政府支持和鼓励企业为职工建立企业年金,并对其进行宏观指导。企业应结合实际情况,依据政府有关规定,自主制定企业年金方案,并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二、企业年金的实施范围和对象
(一)范围: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具有法人资格、经济上独立核算,并参加了基本养老保险的城镇企业(含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均属于本办法的实施范围。
(二)对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且试用期已满的企业职工。
三、建立企业年金的条件
(一)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并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二)经济效益好,当前生产经营比较稳定,具有相应的经济负担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