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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05年地质灾害防治方案的通知

  (二)坚持“预防为主,避让与治理相结合”的原则,有效地开展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广大农村的地质灾害防治应以群众监测预防和村民搬迁为主;威胁城镇或重大工程、风景名胜区安全的地质灾害,应在加强监测预防的同时,按照省政府同意的《陕西省地质灾害防治规划(2005—2015年)》要求,对目前掌握的易造成人员伤亡和重大经济损失的地质灾害有计划地进行工程治理,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地质灾害危险区居民的搬迁,应同扶贫移民搬迁工作有机结合起来。威胁铁路、公路、电力、水利、矿山等设施或企业安全的地质灾害,由其主管部门或危及单位负责监测预防,并进行治理,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检查。
  (三)加强检查,把汛期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落到实处。一是各级政府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认真编制好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于汛期前公布实施。二是要在汛期到来之前,对本地区开展全面的隐患排查,发现问题要明确指出,并对落实情况进行督察;确保查出的问题得到整改,提出的各项措施落到实处。三是要严格执行汛期值班、险情巡查、灾情速报及应急调查等各项工作制度。四是各级政府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目前掌握的地质灾害隐患点,都要纳入群测群防网络,落实责任,加强监测,提高成功预报率;特别是对列入省、市、县三级年度方案的隐患点要进一步强化管理,落实监测责任,规范监测记录,坚决杜绝因管理不到位导致群死群伤事故。五是进一步完善和推进省、市、县三级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工作,提高预报精度。
  (四)落实经费,确保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顺利进行。各级政府要将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发展计划,安排一定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专项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用于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日常管理,突发性地质灾害的调查处理,重点地质灾害隐患点的监测、预测预报及治理工作。同时,要按照“谁引发谁治理”的原则,建立由责任单位承担治理地质灾害的新机制。
  (五)加强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各级政府及国土资源部门应加大对《地质灾害防治条例》、《陕西省地质环境管理办法》、《陕西省地质灾害安全防治管理规定》(试行)和《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的通知》的宣传力度,深入开展防治地质灾害基本知识教育,并注意把宣传培训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重点放到乡镇、村组等基层单位,切实提高各级干部和广大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防灾减灾意识及自救能力。
  (六)加大执法监督管理力度,遏制人为诱发地质灾害的势头。各级政府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严格依法管理,规范相关行为活动。对于各类建设项目,要加强地质灾害执法监督力度,督促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进行勘查、设计、施工,严格执行建设项目地质灾害防治措施“三同时”制度,杜绝人为活动诱发地质灾害情况的发生。对于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新建项目,要加强管理,做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从源头上把好地质灾害防御关。
  (七)协调配合,通力合作。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在各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加强与气象、水利、交通、建设、民政等部门的协作,加强信息交流。特别是加强与气象部门的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及时掌握水情、雨情、灾情,为制定地质灾害预防措施和抢险救灾提供依据。
  四、巡回检查计划和突发性地质灾害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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