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关于建、构筑物拆迁及补偿
西安铁路枢纽北环线、新筑集装箱中心站、新丰镇编组站改扩建工程涉及的各类建、构筑物拆迁,由省国土资源厅与铁路建设单位签订拆迁实施协议,县(区)人民政府实施统迁。拆迁补偿费由县(区)政府主管部门按照确定标准与被拆迁户据实结算。建、构筑物拆迁及其他地上附着物的数量、质量,以实际丈量和清点结果为准。
(一)房屋拆迁按综合价每平方米380元标准进行补偿。城区及城市规划控制区拆迁按照所在地县、区以上人民政府2005年3月31日以前有关规定执行。其他建、构筑物补偿标准由省国土资源厅组织县区人民政府、产权单位及建设单位,根据建、构筑物结构、质量、年限等实际情况,参照相关标准协商确定。
(二)铁路建设征地范围内需砍移的成片挂果树,按每亩6000—7000元的补偿综合单价进行补偿;园地外其他土地上需要砍移的零星树木及其他附着物补偿,按照用地总量以每亩1000—2000元标准实行补偿费用包干。
(三)铁路建设需迁改的电力、通信、广播电视线路、管道、矿井、道路及水利等设施,由产权单位拆除或迁移,铁路部门按迁改工料费予以补偿。对违章建筑和到期的临时建筑物无条件拆除,原则上不予补偿。对铁路放线埋桩后抢建的房屋、设施和抢栽的树木等一律不予补偿。
三、关于优惠政策
(一)凡国家规定的各类税费应依法征收;凡国家和省政府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一律不得收取。
(二)免收水利建设基金、河道占用费、城市建设配套费、交叉道口开设费;施工期间免收水资源费。水土保持要按照“三同时”的要求组织实施,在方案完整、监督严格、未造成水土流失的情况下免收水土流失补偿费。文物考古勘探、挖掘按国家有关规定由铁路建设单位与省有关部门本着从低优惠的原则签订实施协议,组织实施。
(三)施工单位在兼顾当地环境保护的前提下,可就近采石、采砂,优先使用矿碴、粉煤灰等工业废料,沿线政府有关部门应给予积极支持。
(四)工程建设占用、使用有关道路由当地政府协调解决,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挡工程施工和阻拦施工车辆通行。
四、关于建设环境保障
为创造有利条件,确保工程建设顺利进行,由陕西省铁路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全面负责建设环境协调工作。沿线各级政府应成立相应机构,由主要领导负责,为铁路建设提供良好的建设环境,保证铁路建设如期完工。
各级政府要积极组织宣传动员沿线群众,顾全大局,放眼长远,大力支持铁路建设。对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强行分包铁路工程,强行供应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施工用料,刁难施工单位,设置障碍阻塞施工交通,哄抢铁路物资,拦截工程车辆的违规、违法行为,各级政府要及时给予制止和处理,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