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落实治安防范责任,严格内部治安管理,全力支持和维护内部治安保卫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确保单位及其重要部位安全。
4、组织开展内部治安保卫人员的职业技能培训和安全防范教育。
(二)政府监管
1、各级政府要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的领导,将其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责任制考核范围,并要审核确定治安保卫重点单位,组织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检查、考核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督促同级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及时协调解决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2、对本市行业、系统有监管职责的政府有关部门要会同市公安局和市质量技监局制定具有行业、系统特点的治安保卫工作要求和防范标准。其中无国家标准的,由质量技监部门制定相应的地方性安全技术防范标准,并在指导、检查本行业、本系统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的同时,配合公安机关开展指导、监督工作。
3、市和区县公安机关要建立完善“条块结合、分级负责”的指导、监督工作机制。指导单位制定、完善内部治安保卫制度,落实治安防范措施;指导保卫队伍和重点单位保卫机构建设;指导重点单位制定突发事件处置预案,并组织开展演练;检查、督促单位整改违反《条例》的行为或治安隐患;依法查处单位内部发生的案件以及非法干涉、暴力抗拒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机构、保卫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违法犯罪行为。
三、加强对重点单位、重要部位的治安保卫
治安保卫重点单位是指关系本市国计民生、国家安全和公共安全的单位。
市公安局要依照《条例》规定,明确治安保卫重点单位的范围,由区县公安机关结合地区实际情况,确定重点单位,报同级政府批准,并报市公安局备案。各行业、系统要配合做好有关工作。此外,根据本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治安保卫重点单位可适时予以调整。
治安保卫重点单位确定后,各行业、系统要组织所属重点单位明确其内部重要部位,并报主管公安机关备案。
治安保卫重点单位要依照《条例》规定,设立专门的保卫机构,配足专职保卫人员,并按相关治安保卫工作要求和防范标准,切实加强内部及其重要部位的治安保卫工作。同时,要建立健全应急处置机制,在主管公安机关的指导下,及时制定应对治安突发事件的处置预案,并定期组织开展演练。
非重点单位也要依照《条例》规定,严格落实相应的治安保卫工作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