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公安局关于
贯彻《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意见的通知
(沪府办发[2005]25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市公安局《关于贯彻〈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五年七月六日
关于贯彻《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的意见
《
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国务院令第421号,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04年12月1日起颁布施行。为认真贯彻《条例》,规范本市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保护公民人身、财产和公共财产安全,维护单位的工作、生产、经营、教学和科研秩序,结合本市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深入开展《条例》的学习、宣传
《条例》作为我国第一部全面、系统地规范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制度的行政法规,将极大地推动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的正规化、规范化、法制化建设,对建立和完善社会治安防控体系、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将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各级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充分认识贯彻《条例》的重要意义,认真抓好《条例》的学习,采取多种形式,有针对、有重点地做好《条例》的宣传工作,切实增强贯彻落实《条例》的自觉性。
二、全面构建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新机制
依照《条例》的有关规定,市、区县政府建立以“单位负责、政府监管”为核心内容的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新机制。
(一)单位负责
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实行单位负责制,各单位要将内部治安保卫纳入管理目标,与生产、工作、经营和科研等任务同布置、同检查、同考核、同奖惩。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作为本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必须履行以下职责:
1、根据内部治安保卫工作需要,设置相应的保卫机构或配备专(兼)职保卫人员。
2、规范内部治安保卫工作要求,制定内部治安保卫制度,落实和完善相应的人防、物防和技防措施。同时,及时排查、迅速整改存在的治安隐患和问题,研究制定内部治安突发事件处置预案,并定期组织开展演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