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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事局、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浦江人才计划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第三十条 申报特殊急需人才(D类)资助的留学人员应根据另行发布的申请条件和要求,直接向管理办公室提出申请。
  第三十一条 网上填报并提交成功、报送的书面材料签章齐全并与网上提交的电子文档内容一致的申请为有效申请。

第五章 评审

  第三十二条 管理办公室组织专家进行评审。
  第三十三条 管理办公室提前10个工作日通知通过初评的申请者参加项目复评或答辩会(见面会),本人不参加复评的申请者视为自动放弃。
  第三十四条 通过项目复评的申请者,由管理办公室报领导小组审定后,分别通过“上海科技”网和“21世纪人才”网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第三十五条 凡无异议或经异议调查后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入选者,经市人事局和市科委批准,通过“上海科技”网和“21世纪人才”网予以公布,并颁发证书。
  第三十六条 管理办公室与入选者所在单位签订合同,共同对资助经费的使用和项目进展进行监督。

第六章 义务和责任

  第三十七条 项目完成后,入选者应按规定时间和要求提交总结报告和项目资助预算执行情况表(经费决算表)等资料,经所在单位审核后报送管理办公室验收。
  第三十八条 凡得到浦江计划经费资助所取得的成果或发表的文章,均应标注中文“上海市浦江人才计划资助”,英文为“Sponsored by Shanghai Pujiang Program”。
  第三十九条 浦江计划入选者不得替换,资助经费不得截留、转让或挪用。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因患病、调离岗位等情况影响研究工作如期完成的,入选者及所在单位应及时向管理办公室书面报告,管理办公室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有关合同中止或变更手续。
  第四十条 如发现入选者弄虚作假骗取资助,经管理办公室核实后,将撤消其入选资格、追回资助经费并取消其今后本计划的申请资格,情节严重者给予通报批评。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人事局和市科委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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