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新近回国来沪工作或创业不超过2年;
3、必须具有本市户籍或持有有效期1年(含)以上的《上海市居住证》;应邀来本市讲学或进行咨询的留学人员除外;
4、申请当年1月1日年龄未满50周岁;
5、申请者申请项目的执行年限必须在申请者与所在单位签订的工作合同有效期内。
第十五条 申报创办企业资助的留学人员,还必须通过市人事局的留学人员企业资格认定,获得《出国留学人员来沪投资享受优惠资格认定证书》。
第十六条 申请科研开发(A类)资助人员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在国外获得博士学位或博士后;
2、在国内取得硕士(含)以上学位或者具有副高(含)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并到国外高校、科研机构连续工作学习1年(含)以上的访问学者或进修人员;
3、在国内取得硕士(含)以上学位或者具有副高(含)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到海外知名跨国公司、企业从事专业技术或管理且连续工作1年(含)以上的海外留学人员。
第十七条 申请科技创业(B类)资助人员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持有已授权的发明专利技术或者专有技术急需开展产业化研究或后续技术研发;
2、留学回国人才必须在其创办的企业中担任副总经理(含副总经理)以上高级管理职务。
第十八条 申请社会科学(C类)资助人员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具有硕士(含)以上学位且被聘任为本市高等院校或研究院所副教授(或副研究员)以上(含)专业技术职务;
2、具有本科(含)以上学历在本市文化艺术院团担任二级导演、二级演员、二级演奏员、二级指挥、二级美术师、二级舞蹈设计师、高级工艺美术师等以上(含)专业技术职务;
3、获得硕士(含)以上学位,在本市新闻媒体单位担任主任记者、主任编辑、副编审以上(含)等专业技术职务;
4、获得博士学位,在本市金融单位(包括保险、证券、财会、基金组织等)担任部门经理以上(含)职务;
5、创办文化产业类经济实体的留学人员必须获得本科(含)以上学历、具有相关专业5年以上(含)工作经历且在其创办的经济实体中担任副总经理以上(含)高级管理职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