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申请项目的贷款贴息;
3、申请者部分生活补贴;
4、成就奖励;
5、解决特殊困难的费用;
6、其他相关费用。
第四条 浦江计划资助经费一次核定,根据使用需要一次或分年拨付。
第五条 浦江计划按照科研开发(A类)、科技创业(B类)、社会科学(C类)以及特殊急需人才(D类)四种类型项目申报和资助。
第六条 科研开发(A类)主要资助在沪高校、科研院所以及企业引进的留学回国科技人才及团队的研发项目。
第七条 科技创业(B类)主要资助留学回国科技人才及团队自主创办科技企业的技术研发项目,包括专利技术的产业化研究和后续技术研发工作等。
第八条 社会科学(C类)主要资助社会科学(包括文化、文艺、新闻、金融、保险、证券、财会、体育等)领域留学回国人员及团队的工作启动、来沪讲学(教学)或进行咨询和自主创业。
第九条 特殊急需人才(D类)主要资助上海急需的具有特殊专长的留学回国人员的工作启动项目。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十条 市人事局和市科委联合成立浦江计划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组织实施浦江计划并监督资助经费使用。
第十一条 领导小组下设两个浦江人才计划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管理办公室),分别设在市人事局留学人员工作处和市科委基础研究处。
第十二条 市人事局和市科委根据各自的职责,负责浦江计划的实施(包括申请受理、组织专家评审以及组织验收等)和各类资助资金的管理,定期向领导小组报告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
第十三条 浦江计划受理窗口设在市人事局。
第三章 申请条件
第十四条 申请者必须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申请者必须通过市人事局的留学人员资格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