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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促进民办职业培训实施办法》的通知

  (七)举办者虚假出资或者恶意终止办学,出资人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的。
  (八)挪用、侵吞、私分民办学校资产的;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未依法履行职责的。
  (九)校舍或者其他教育教学设备、设施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教学条件明显不能适应教学要求,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十)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财务、资产管理混乱的;
  (十一)妨碍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进行监督检查经劝告仍不改正的。
  (十二)未取得《办学许可证》擅自设立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
  (十三)年检评估不合格,拒不整改或整改仍不合格的。
  第六十条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及个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罚决定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主管机关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及个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七章 附则

  第六十一条 省级“示范”、“骨干”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可申请设立民办技工学校(技工班)。申请设立民办技工学校(技工班),由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技工学校管理规定审批。
  第六十二条 境外的组织、个人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举办职业技能培训或合作办学由省劳动保障厅另行规定,不适用本办法。
  第六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法律法规,除特别注明外,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
  第六十四条 本办法中对申请设立、变更等审批、备案事项中要求提交申报材料的,均须使用A4纸,按顺序装订成册,一式二份,并同时提交相同内容的电子文档。
  第六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第六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1998年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印发的《湖南省职业培训机构申领〈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管理办法》(湘劳社〔1998〕46号)同时废止。
  附件:1、湖南省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设置标准
     2、湖南省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设立审批表(略)
     3、湖南省职业培训项目审批表(略)
     4、湖南省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变更申请表(略)

  附件1:

湖南省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设置标准

  第一条 年办学规模应不低于200人。
  第二条 应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培训场所。租用的场所租赁期不少于3年,举办高级技能职业培训的租赁期不得少于4年。办公用房不少于30平方米;理论课集中的教学场所应达到300平方米以上,无危房,有良好的照明、通风条件,桌椅、讲台和黑板设施齐全;有满足实习教学需要的实习操作场所,符合环保、劳保、安全、消防、卫生等有关规定及相关工种的安全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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