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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促进民办职业培训实施办法》的通知

  第四十六条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变更如下事项,按下列要求办理。审批机关应在30个工作日内办结。
  (一)变更举办者或法人代表,由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组织进行“离任”财务审计和财务清算后,经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决策机构同意,由原举办者向审批机关提出申请,经审批机关批准后方可变更。申请时需提交以下材料:
  1、变更举办者或法定代表人的报告。
  2、按要求填写的《湖南省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变更申请表》(附件4)。
  3、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资产、财务评估和审计报告。
  4、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关于资产处置及学员安置等的方案。
  5、变更后的举办者或法人代表的基本情况及相关证明材料(同本办法第九条第二款)。
  (二)变更机构名称由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举办者向审批机关提出,报审批机关批准后方可变更。申请时需提交以下材料:
  1、变更机构名称的报告。
  2、按要求填写的《湖南省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变更申请表》。
  3、《办学许可证》(正、副本)。
  (三)变更校长,由举办者提出,经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决策机构同意,报审批机关备案。需提交以下材料:
  1、变更校长的报告。
  2、按要求填写的《湖南省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变更申请表》。
  3、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决策机构的意见。
  4、新拟任校长的基本情况及相关证明材料。
  5、《办学许可证》(正、副本)。
  校长由举办者或法人代表兼任的,按变更举办者或法人代表的程序办理。
  (四)变更注册校址,由举办者提出,报审批机关备案。申请时需提交以下材料:
  1、变更注册校址的报告。
  2、按要求填写的《湖南省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变更申请表》。
  3、新注册地址的资质证明(同本办法第九条第三款)。
  4、《办学许可证》(正、副本)。
  (五)申请增加培训职业(工种),由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决策机构提出,报原审批机关批准后方可变更,新职业(工种)由原审批机关签署意见,报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后方可变更。申请时需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增加培训职业(工种)的报告。
  2、按要求填写的《湖南省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变更申请表》。
  3、办学设施设备清单及证明文件。
  4、拟聘教师的学历证书、教师资格证、职业资格证书或专业技术职务证书复印件。
  5、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和相应的培训教材目录。
  6、《办学许可证》(正、副本)。
  (六)申请提高培训层次,由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决策机构提出,报审批机关按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审批权限进行审批。申请时需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提高培训层次的报告。
  2、按要求填写的《湖南省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变更申请表》。
  3、拟聘教师的学历证书、教师资格证、职业资格证书或专业技术职务证书复印件。
  4、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和相应的培训教材目录。
  5、《办学许可证》(正、副本)。
  第四十七条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终止:
  (一)校董事会或举办者自行要求终止的。
  (二)领取《办学许可证》后,一年内不能正常开展培训或者因故间断正常培训一年以上的。
  (三)办学条件或质量下降,经整改后仍不能达到办学基本要求的。
  (四)无故连续两年不接受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监督检查和管理的。
  (五)与其他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合并的。
  (六)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
  (七)有违法违纪行为,并造成恶劣影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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