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促进民办职业培训实施办法》的通知

第三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六条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实行分级管理。
  省劳动保障部门的管理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制定本省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管理规定和办法。
  (二)负责本省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综合管理、协调与宏观规划,指导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教学、行政等工作,制定本省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设置标准。
  (三)负责制定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督导评估办法及标准,并组织实施,负责所审批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变更与备案工作。
  (四)负责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教师上岗资格认定、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定和院(校)长、管理人员及教师的岗位培训工作。
  (五)组织开展教改教研活动,为社会提供培训信息与服务。
  第十七条 市(州)、县级劳动保障部门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及本省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对行政区域内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进行统筹规划,对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教学、行政等工作进行指导、管理与服务。
  (二)按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审批权限,审批行政区域内开展初、中级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并向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推荐晋升信用等级、申报高级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
  (三)负责对行政区域内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进行督导、检查和评估,以及行政区域内民办职业培训机构有关项目的变更与备案工作。
  第十八条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应在《办学许可证》规定的层次、范围、形式、对象及办学地点开展培训。
  不得将办学资格承包、转让给其他组织或个人。
  第十九条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跨行政区域招生,应经原审批机关同意,并报招生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跨行政区域设立培训点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向原审批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增设培训点的管理方案,方案包括:办学地址和场所、培训内容、师资、管理人员、资产财务等资料。
  (二)经原审批机关准许并出具函件后,连同管理方案报增设培训点所在地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
  (三)增设后的培训点应接受所属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管理。
  第二十一条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内部管理、教师管理、教学管理、学籍管理、学员考核鉴定、安全卫生、档案管理与财务管理等各项管理制度。
  第二十二条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应设立教学管理机构,专职教学管理人员不少于两人。
  第二十三条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应当依法设立和组成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它形式的决策机构。
  校理事会、董事会(以下简称决策机构)首批理事或董事由举办者推选,理事长、董事长由理事、董事选举产生,报审批机关备案后聘任,以后董事及董事长的产生按照校董事会章程推选。校决策机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职权。
  第二十四条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以下统称校长)实行上岗制度。校长应符合规定的任职条件,接受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管理和培训考核,并专职从事管理工作。
  (一)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校长人选,由校决策机构或举办者提出并经审批机关核准聘任。
  (二)民办职业培训机构校长的基本任职条件: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