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进一步规范公文报送和办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湘政办函[2005]58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为了进一步规范公文报送和办理工作,根据有关规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公文报送工作
1、各市州政府和省直部门(单位)向省政府报送的公文,应统一寄送省政府办公厅按程序办理,不得将公文直接送领导同志个人。公文不得委托外单位人员代送。除紧急情况外,县市区政府和省直部门(单位)的下属机构不得越级向省政府报送公文。
2、各市州政府和省直部门(单位)报送省政府的公文,应采用规范的上行文格式,不得以内部签报、白头信函等方式报送。请求以省政府或省政府办公厅名义发文,应有书面报告,说明需要发文的理由,附上代拟文稿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有关部门(单位)意见、协调会签情况等,并提供代拟文稿软盘。
3、各市州政府和省直部门单位报送省政府的公文(包括代拟文稿),应当做好前期工作,及时上报,给省政府留出研究、决策的时间:一般事项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紧急事项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特别紧急的事项,需要速办的,必须在文中说明紧急原因及在本单位的办理过程。
二、关于公文办理工作
1、省政府、省政府办公厅批转省直部门(单位)办理的公文(包括征求意见的文稿),凡明确提出办理时限要求的,有关部门(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办理完毕;对需要报省政府审批的事项,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予以回复;确因特殊情况不能回复的,应当向省政府办公厅说明原因;对未明确提出办理时限要求的,有关部门(单位)也要本着认真负责的精神,尽快予以办理并回复。
各部门(单位)办理公文(包括征求意见的文稿)的回复意见要加盖本部门(单位)印章,不得以机关内部处室的名义或以分管领导签署意见的形式回复。
2、省政府、省政府办公厅批转省直部门(单位)办理的公文,有关部门(单位)应及时将办理结果情况答复报送公文的单位。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五年四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