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加强制度建设,构建治理经济发展环境的长效机制
(一)建立健全高效协调的工作机制和年度总结通报制度。各级政府及其优化经济发展环境责任单位要根据各自职责履行好服务经济的职能,建立健全高效协调的工作机制,努力降低行政相对人与优化经济发展环境责任单位往来成本,营造经济发展的良好环境。今年年底,各市州和省直责任单位要将优化经济发展环境责任落实情况向优化经济发展环境联席会议报告,由联席会议办公室综合后报省委、省政府。
(二)完善优化经济发展环境测评制度。省、市州要确定一定数量的测评点,完善测评内容,充分发挥测评点的作用。各测评点要全面客观、及时准确地反映与优化经济发展环境有关的情况。对能主动、全面、及时收集、反馈信息的测评点,要继续保留;对不能坚持依法经营和发挥测评点作用的单位,要取消其测评点资格。对地方和部门落实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工作责任的检查和测评,由省优化办负责,组织省、市州测评点和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纳税人代表进行测评,并将测评结果向全省通报。
(三)建立案件查处快速反应联动机制。各级都要建立案件受理、投诉受理快速查办的联动机制,确定联动单位。按照法律规定和行政分工,各应当受理投诉案件的单位,接到投诉后,应及时查办,不得推卸、拖延。要健全重大投诉案件联合交办、督办制度。对标的额大、案情复杂、涉及面广、影响大的案件,省优化办可提请省人大有关机构督促司法机关依法限时办结,并依法监督办理情况。对法院判决生效或检察机关已处理但存在司法不公、与经济发展环境有关的案件,省优化办可提请省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以交办或督办的形式进行法律监督。
各级优化办和相关监督部门要加大对损害经济发展环境案件的查处力度,对重大典型案件,省优化办要直接查处和督办。健全重大典型案件查办结果通报制度。
(四)健全案件投诉、受理情况考评制度和损害经济发展环境黄牌警告制度。今年年底,省优化办要对全省案件投诉、受理、办理情况进行综合统计,将各部门、单位的被投诉率和投诉案件的查办情况纳入考评范围,实行综合计分,分数由高到低排名,并将排名情况通报全省。对连续二次排名为最后三名的单位要进行黄牌警告。对严重违反湘发〔2002〕10号文件规定的单位,由同级优化办视情况并按程序给予黄牌警告、通报批评。被投诉单位对本级优化办或上级优化办查处投诉案件不配合,或者对本级优化办或上级优化办的处理意见无正当理由不执行的,优化办可给予警告;经警告仍不纠正的,对该单位进行黄牌警告,并按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纪律责任。受到一次黄牌警告的单位不能参加当年的评先活动,单位一把手当年不得提拔。因同类问题连续受到两次黄牌警告的,由优化办提请有关部门按程序报请同级党委、政府或其上级主管部门给予单位一把手免职处理或责成其引咎辞职,对直接责任人由单位给予辞退处理。
(五)建立健全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律师援助和优化投资环境“绿色通道”制度。由湖南省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律师援助中心为在湘投资的企业或个人对投资环境的投诉免费提供一定的法律帮助。律师援助的对象是:省内所有企业以及其他需要律师援助的投资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