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进一步规范执法行为,营造社会公正的法制环境
各级行政执法部门和司法机关要正确处理好“执法”与“服务”的关系,坚决摒弃部门利益驱动执法、徇私枉法、执法不公和不按程序执法的行为。对企业的执法检查,必须按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和为市场主体服务、创造良好发展环境的原则进行。要严格实行行政执法依据公开制度、执法过错追究制度和执法行为评议考核制度,对违法或不当的行政执法行为,必须坚决纠正并严肃处理。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部门要进一步增强为企业服务的意识,对执法相对人首次轻微违法行为的处理,以教育和限期整改为主。严格执行错案责任追究制度,涉及司法不公和政法系统损害经济发展环境案件的投诉,由政法机关受理,坚决查处徇私枉法行为。
四、进一步规范面向企业的检查、收费等行政行为,减轻企业负担
规范非税收入管理,落实收费公示制度,进一步规范收费行为。严禁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乱集资,切实保护生产经营者和企业的合法权益。继续清理收费项目,取消不合理、不合法的收费项目,降低收费标准。凡是没有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据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一律取消。所有依法保留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必须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未向社会公开的收费项目,企业有权拒绝缴纳,并可向行政监察机关和财政、物价部门举报。改革年检制度,进一步清理面向企业年检、年度复核和年度审验的事项,除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外,其他年检事项,一律取消。严禁在年检时搭车收费、搭车征订报刊等行为,简化年检手续,大力推行网上年检。
推行同城(市县)一次检查制度。省、市州、县市区具有同一执法检查职能的不同级别的行政机关或部门对同一企业的同一问题或同一事项的执法检查,只能按照相应的法律法规的规定,确定由一级行政机关或部门进行一次性检查。按现行法律法规规定,不同行政机关或部门对同一企业的同一问题或同一事项均有检查权的,由先行检查的行政机关或部门行使检查权,并将检查情况及处理决定抄送其他机关行政执法部门,不得对企业进行多头重复检查和处罚。各级行政机关或部门工作人员,不执行本意见的规定、损害经济发展环境的,按照《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对损害经济发展行为实施行政处分的暂行规定》(湘发〔2002〕10号)及其他相关规定追究其行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