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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动物诊疗管理办法[失效]

  (一)动物诊疗许可证申请书;
  (二)符合动物防疫要求的动物诊疗场所的证明;
  (三)兽医专业大专以上学历,从事兽医临床诊疗工作一年以上;或者兽医专业中专学历,从事兽医临床诊疗工作三年以上;或者连续从事兽医临床诊疗工作十年以上的诊疗人员证明;
  (四)诊疗人员无人畜共患传染病的健康证明;
  (五)有必要的诊疗设备和污水、污物、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及清洗消毒设施、设备;
  (六)动物防疫制度。
  第八条 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申办动物诊疗许可证的依据、条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理场所的显要位置公示。情况复杂的,应当印制申请须知,免费提供给申请人。
  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实施动物诊疗许可,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九条 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受理申请人申请时,应当认真审查,发现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发现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第十条 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请书之日起二十日内审核完毕,符合条件的,发给动物诊疗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并通知申请人。
  第十一条 动物诊疗许可证有效期为三年。
  动物诊疗机构在动物诊疗许可证有效期内需要变更注明事项的,应当申请变更登记,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应当在诊疗许可证有效期满前三十日内申请换发新证。
  第十二条 动物诊疗许可证是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合法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或转让。
  第十三条 动物诊疗机构从事动物诊疗活动,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动物防疫法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二)统一使用由自治区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监制的动物诊疗病历登记表、处方笺、兽药进出登记表等格式文本,建立动物诊疗病历档案;
  (三)按照国家有关兽药管理规定安全使用兽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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