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商务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市环境保护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关于印发《北京市摄影行业服务规范(试行)》的通知
(京商交字[2005]24号)
各区县商务局、工商分局、质监局、环保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城管大队,市摄影行业协会,各有关单位:
现将北京市商务局、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制定的《北京市摄影行业服务规范(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北京市摄影行业服务规范(试行)
北京市商务局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二00五年五月八日
附件:
北京市摄影行业服务规范(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摄影行业管理,规范市场秩序和企业经营行为,维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照相业开业的专业条件和技术要求》、北京市地方标准《照相业质量标准》和《照相业服务操作规程》、《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办法》、《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1989年卫生部令第3号)、《
北京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2004年市政府令第151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