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兰州市城市供热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供热管理机构可以抽样测量热用户室温,热用户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十二条 因供热单位责任造成用户24小时以上供热质量不达标并经供热管理机构核实,低于室温合格标准2℃以内的,供热单位按日向热用户退还低温期的半额热用费;低于室温合格标准2℃以上的,供热单位按日向热用户退还低温期的全额热用费。
  第二十三条 因热源厂责任造成供热管网运营单位供热质量不合格的,由供热单位按照本办法规定向热用户退还热用费;但应退热用费中的50%由热源厂承担并向供热单位补偿。
  第二十四条 因停水、停电以及其他不可抗力等原因造成停暖的,供热单位应当及时通知热用户采取保暖措施,并报供热管理机构备案;停暖时间累计超过3日的,按日退还超出时间的热用费。
  因供热单位运行事故造成热用户供热设施损坏的,由供热单位负责及时修复,不得向热用户加收费用。
  第二十五条 供热单位应当在每年采暖期开始后的30日内,将本采暖期的供热面积、热用户数量报供热管理机构;在每年采暖期结束后的30日内,将本采暖期的供热成本报供热管理机构。
  第二十六条 由热用户自行管理的室外管网和其他采暖设备需要更换或者出现故障需要抢修时,供热单位应当及时予以更换或者抢修,其费用由热用户承担。

第五章 热用费管理

  第二十七条 热用费价格实行政府定价。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热用费价格及其成本构成和热用户分类计费办法。
  第二十八条 对热用户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根据其使用性质分类计费:
  (一)第一类为住宅;
  (二)第二类为办公、教学、医院;
  (三)第三类为宾馆、饭店、招待所;
  (四)第四类为商业营业性用房、厂房、车间。
  第二十九条 供热收费暂时实行收费许可证制度。
  供热单位收取热用费,应当经供热管理机构审核后,到价格行政主管部门申领《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使用财政部门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按照核定的标准、内容收取热用费。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