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公安局关于印发《厦门市服务器托管行业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
(厦公[2005]49号)
厦门市各互联网接入服务单位、互联网信息服务单位、互联网数据中心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国家信息化领导小组关于加强信息安全保障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3]27号)以及《关于进一步加强互联网管理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4]32号)有关精神,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对服务器托管行业的行政监管,实现建立互联网安全管理长效机制,促进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的目标,现将《厦门市服务器托管行业安全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结合近期开展的互联网安全管理专项检查工作,认真贯彻执行。
厦门市公安局
二00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厦门市服务器托管行业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对服务器托管行业的行政监管,促进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
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办法》、《
厦门市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 在我市提供互联网数据中心机房(以下简称IDC机房)服务的单位,须依法提交备案资料。
第三条 在我市各IDC机房申请托管服务的单位,应当取得由电信主管部门核发的相应业务经营许可证,依法进行备案登记,并负责将管理服务器资源的最终用户一并备案登记。
第四条 在我市IDC机房架设服务器的单位必须依法对服务器上的客户空间进行统一编号,同时保存空间租用者及其绑定域名租用者的真实信息,并依法进行备案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