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积极开展对农村村组干部、财会人员的培训
《条例》对财会人员的配备及其职责、财会人员的任免、离任交接均作了具体规定。会计、出纳应经过会计业务培训,实行持证上岗制度。各级农业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大对农村财会人员的培训力度,进一步提高农村财会人员的业务素质。培训内容可将
《条例》和
财政部颁布的《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财会〔2004〕12号)结合在一起,有选择地有侧重地对村组干部、财会人员、民主理财小组人员进行培训,使他们能够知法、懂法、守法,切实把我市农村财务管理纳入依法管财、依法理财、依法用财的轨道上来。
四、规范财务监督形式,加大
《条例》执法检查力度
严格规范
《条例》规定的财务公开、民主理财、财务审计和农村财务检查工作的内容、形式和标准等。市、县(市、区)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要监督村组集体经济组织严格执行;对不履行职责的单位和人员,要督促其履行职责;对情节严重,拒不履行职责的,要坚决按
《条例》给予相应处罚。
市、县(市、区)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要切实负起责任,做好执法检查工作。各县(市)、区要积极开展
《条例》执法检查工作,每年至少要检查三分之一的村,检查结果要上报当地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市、县(市、区)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要在执法检查中,把集体土地征用补偿费管理使用情况、干部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作为重点检查内容。同时,还要对集体资产的管理使用、财务收支、生产经营和建设项目的发包、集体的债权债务等以及群众要求审计的其他事项进行审计。审计结果应及时向群众公布。
二00五年六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