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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郑州市农村财务管理条例》的通知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
实施《郑州市农村财务管理条例》的通知
(郑政办文[2005]5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好郑州市人大常委会《关于组织实施〈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郑州市农村财务管理条例》的决定〉的通知》(郑人常〔2005〕12号)精神,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贯彻实施《郑州市农村财务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深入开展贯彻实施《条例》的宣传工作
  《条例》的修改颁布实施,对依法加强农村财务管理,维护农民利益,确保农村社会稳定与发展提供了重要保障。各级农业经济管理指导站(以下简称农经站)要充分利用报刊、杂志、广播、电视、印刷资料、知识竞赛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新《条例》。要把学习宣传新《条例》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和完善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制度的意见》(中办发〔2004〕17号)和农业部、民政部、财政部、审计署《关于推动农村集体财务管理和监督经常化规范化制度化的意见》(农经发〔2003〕11号)结合起来,进一步推动我市农村财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工作的深入开展,积极探索、创新财务管理办法。
  二、建立健全各项财务管理制度
  搞好农村财务管理是促进农村经济健康发展的一项重要工作。《条例》对各项财务管理制度进行了原则性规定,如财务公开、民主理财、财务开支审批、固定资产管理、财务档案管理等制度。各级农经站要指导村组集体经济组织结合实际建立既符合政策法规要求,又切实可行的各项财务管理制度,并逐步加以健全和完善。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收支审批程序要严格按照中办发〔2004〕17号文件规定执行。财务事项发生时,经手人必须取得有效的原始凭证,注明用途并签字(盖章),交民主理财小组集体审核。民主理财小组审核同意签字(盖章)后,报经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负责人审批同意并签字(盖章),由会计人员审核记账。经民主理财小组审核确定为不合理财务开支的事项,有关支出由责任人承担。要按财务公开程序定期进行财务公开,接受群众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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