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文化艺术、广播影视、新闻出版等企事业单位在专业技术职称评定中,其评聘职数可适当增加,具体由各主管部门提出意见,会同市人事局商定执行。
五、进一步加大财政投入力度
(一)市和各旗县区政府要根据经济发展和财力增长,每年以不低于当地当年财政经常性收入增长幅度,增加对文化事业的经费投入。保证文化事业与国民经济协调发展。
(二)对不同性质的文化事业单位应重新界定、分类管理,并采取不同的投入方式。属公益性的文化事业单位,应实行财政全额拨款;对体现民族特点、地方特点的艺术表演团体,财政要加大投入力度,重点给予扶持;属经营性的文化事业单位,应在一定时期内实行定额补贴,逐步推动其走向市场。
(三)重点支持具有民族形式和民族特点的文学、艺术、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等文化事业,重点支持相关部门和单位收集、整理、翻译、出版民族文化书籍,保护民族名胜古迹、珍贵文物、重要历史文化遗产和优秀民族民间艺术,重点支持体现民族特色、地区特色并且具有相当水准的重大文化项目,并给予上述单位或项目经费保障。
(四)根据文化事业发展现状和需要,对现有的市属文化事业单位重新核定财政预算。核定后实行财政经费总额包干制度的文化事业单位,编制内的财政拨款不随单位人员的增减而增减,单位内部可根据财政拨款总额自主调剂经费使用方向,重点保障文化事业发展。
(五)市人民政府及旗县区人民政府对专业艺术团队的创作演出活动,实行创作、演出补贴制。补贴基数由各级财政部门和文化部门商定,并列入文化主管部门预算,主管部门根据艺术团、队创作、演出的具体情况审核下拨。
(六)图书馆的图书购置费、博物馆和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保护经费以及公益性文化事业单位的文化活动费,应根据事业发展需要逐年有所增加。
(七)财政部门在核定文化事业单位经费时,应考虑人才培养经费,增加文化人才开发投入。对文化工作者深入生活、从事文化创作与开发、开展文化交流与研讨、开展专业人员继续教育等工作,要给予经费支持。
(八)市和旗县区两级人民政府要增加对边远贫困地区发展文化事业的经费投入,每年在民族事业经费和财政扶贫经费中安排资金,用于扶持边远贫困地区发展基层文化事业。
(九)宣传、文化、新闻出版、广播电视、旅游等部门应做好发展规划,预备项目,积极争取中央和对口部门的支持。市和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对中央及自治区支持我市文化事业发展和文化基础设施建设工程的转移支付资金,要按照每年项目的具体要求积极安排好匹配资金。
(十)按照自治区政府内政发[2003]62号文件通知精神,建立健全各类文化专项资金制度。专项资金的来源为财政预算资金和按国家有关规定批准的收费等预算外资金。我市设立的文化专项资金包括:“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优秀剧(节)目创作演出专项资金”、“民族民间遗产保护专项资金”、“文化信息资源共享专项资金”、“广播电影电视发展专项资金”、“出版发展专项资金”、“文物保护研究专项资金”、“文化培训专项资金”,以及市长专项资金等。市人民政府每年安排的资金应不少于100万元,并逐年有所增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