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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支持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实施意见

  (五)本着政府扶持与市场开发相结合的原则,市和旗县区政府要加强文化信息资源网络的建设。财政部门要对全市的文物管理网络、图书管理网络、文化市场管理网络、数字影视设施等网络建设提供基础性经费支持。网络运转、维护等后续费用,原则上通过市场运作方式解决。
  (六)加快完善文化市场准入制度,加强对娱乐、音像、演出、电子网络、艺术培训、美术品等文化市场的管理。整顿和规范文化市场秩序。加强文化市场管理机构和稽查队伍建设,增加并落实管理机构和稽查人员编制。对文化市场管理和稽查人员所必需的车辆、通讯设备以及日常工作经费,各级财政部门要给予保障,并逐年有所增加,保证各项监督检查工作的正常开展。
  四、营造培养文化人才的环境
  (一)大力倡导尊重文化、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风气,积极宣传党的人才工作方针政策,宣传各类文化人才的先进事迹,激发各类文化人才的光荣感、使命感和责任感,营造选拔使用文化人才成才的氛围。建立健全以考核评价为基础,岗位责任与工作业绩挂钩,短期激励与中长期激励相结合,物质激励与精神鼓励相结合的激励约束机制,加大对关键岗位、优秀人才的薪酬激励力度。
  (二)认真贯彻落实《呼和浩特市培养引进使用高层次优秀人才若干规定》(呼政发[2004]24号)有关精神,对优秀文化人才给予一定倾斜待遇。凡取得艺术一级、研究馆员、高级记者、高级编辑、高级编审、高级播音指导等职称人员,均可享受呼政发[2004]24号文件中第四条购买住房优惠10%待遇的有关规定。
  (三)建立特殊岗位补贴制度。凡在市属文化、艺术、广播影视、新闻出版等国有企事业单位受聘上岗的副高职人员,工作实绩突出,对文化事业有明显贡献,可由主管局审报,经市人才开发领导小组批准,采用一年一评方式,享受每人每月补贴300元。经费从市人才开发专项资金中列支。正高职人员按照呼政发[2004]24号第十一条有关规定执行。
  (四)建立优秀文化专业技术人员奖励制度。按照中宣部《关于印发全国性文艺新闻出版评奖整改总体方案的通知》(中宣发[2005]14号)中所列的全国性评奖项目,对获得常设全国性文艺类、新闻类、文艺节中规定奖项综合奖,以及中央“五个一工程”奖项目的单位,一次性奖励10万元,主要创作人员奖励3万元。对获得上述国家级规定奖项单项奖的个人一、二、三等奖,一次性分别奖励3万元、2万元、1万元;获得自治区“萨日娜奖”、“五个一工程”奖等自治区规定的文艺、新闻、出版类等集体项目的,一次性奖励5万元。获得上述自治区级规定单项一、二、三等奖项的,分别一次性奖励1.5万元、1万元、5000元。所需资金从市长专项资金中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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