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大力兴办各类文化企业。发展一批社会力量兴办的中小型文化企业,填补市场空间,优化市场结构,促进市场竞争。在城市中心地带,相对集中文化企业,建立集文化产品生产、销售和消费于一体的文化产业区。以文化产业为依托,建立具有文化特色的街区、镇等。鼓励和扶持社会力量、下岗职工、高校毕业生和文化名人积极创业,从事文化经营活动。
(七)打破地域、部门、所有制界线,促进各种文化资源优化组合,实现优势互补。推动和扶持文化企业以资本和业务为纽带,做大做强一批拥有知名品牌和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整体创新能力较强的支柱性文化产业集团。
(八)投资文化企业,设立注册资本在50万元以下的有限责任公司,允许其注册资本在三年内分期注入,首期不低于所需注册资本的二分之一。
(九)围绕建立民族文化大市,研究制定我市文化产业规划和政策法规,把文化产业发展纳入全市国民经济发展和改革总体规划,确定中长期发展目标,防止盲目建设和无序竞争。
(十)支持文化事业发展的具体财税政策、土地政策和对文化事业的捐赠,参照《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支持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内政发[2003]62号)、《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发展第三产业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内政发[2004]48号),以及国务院办公厅有关规定执行。
三、加大文化基础设施建设力度
(一)按照公益性文化事业由“国家加大投入”,经营性文化产业“鼓励多渠道资金投入”,“国家投入和市场运作相结合”的原则,2010年内,市政府要集中力量建成呼和浩特市文化艺术演出中心等一批急需的文化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和标志性文化基础设施。旗县区要按照文化部的统一标准,完成图书馆、文化馆的改建、扩建和新建。做到县县有图书馆、文化馆,乡乡有文化站和农村电影放映队。
(二)市和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应把文化设施建设纳入西部大开发整体规划和城乡建设规划当中。城乡建设规划应确立一定比例的文化设施项目,做到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对公益性文化设施建设项目,要在选址、立项、征地、投入等方面给予优惠,指标优先安排,有关费用应予减免。
(三)各级财政部门每年要安排一定数量的资金,对公益性文化设施进行维修和更新。对现有的公益性文化设施、影剧院和新华书店用地,不得随意改变其使用性质或挪作他用。因城市建设确需改变的,必须按法定程序调整规划。拆迁文化公益设施的,拆迁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城市规划以及文化设施的特殊设计要求,以不低于原有规模的标准,予以重建或给予经济补偿。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的所有权,不能因其所依附的土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改变而改变。
(四)利用文物设施和文物保护单位开展旅游项目的,应从景区(点)每年的门票收入中安排不低于20%的比例,用于本景区(点)的文物保护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