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围绕我市建设民族文化大市战略,在2010年内建成有利于文化产业发展的市场平台、人才平台、科技平台和管理平台。基本培育成与我市产业发展相适应,以文艺演出业、广播电视业、网络文化业、音像图书业、文化娱乐业、新闻出版业、文化旅游业、文博会展业、艺术品加工业、艺术培训业等骨干支柱的文化产业体系。逐步形成以国有文化企业为主导,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参与,投资主体多元化、融资渠道社会化、投资方式多样化、项目建设市场化的具有浓郁草原文化特色的文化产业发展新格局。
(二)按照文化事业单位的不同职能,分类分步推动文化企事业单位深化体制改革。对主要依靠财政保障的公益性文化事业单位,要按照“精简、高效”的原则,科学合理地设置岗位,侧重用人机制的改革。在推进机制转换过程中,鼓励公益性文化事业单位在保障服务和搞好公益性群众文化活动的同时,利用自身的独特资源开展文化产业经营活动,其收入可直接用于自身文化事业的发展。对具有公益性同时又具有经营运作的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重要新闻媒体单位,要科学划分宣传业务和经营业务,其经营部分可采取过渡期财政补贴方式,实施剥离转制,并在确保国家绝对控股的前提下,允许吸收社会资本。对艺术表演团体,在继续加大对重点项目扶持力度的同时,要推进机制转换。鼓励艺术表演团体与企业联姻,允许国有艺术表演团体整体或部分冠以企业或产品名称,建立既符合艺术规律又符合市场规律的运行机制。支持多种社会力量和社会资本参与国有艺术表演团体改革,以收购、入股和重组等方式改造和兴办演出团体,逐步进入市场化运作道路。对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文化企事业单位,要直接面向市场,实施股份制改革。
(三)市和各旗县区人民政府要积极采取多种方式筹措资金,设立文化产业启动资金和文化产业贴息资金。并制定相应的使用和管理办法。文化产业启动资金实行有偿借贷,滚动使用。重点扶持有发展前景和竞争力的优势产业和项目。贴息资金则重点扶持文化基础设施建设和文化产业的贷款项目。
(四)进一步放宽市场准入。允许非公有制经济进入法律法规未禁止进入的文化产业领域。凡已经允许外资进入的文化领域,都要积极鼓励和支持非公有制经济进入。允许投资人以技术、品牌、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评估作价,以不超过入股占注册资本40%的比例参股,或以投资、参股、控股、兼并、收购、承包、租赁、托管等形式,积极参与转制改企国有文化单位的资产重组,推动国有文化单位的产权结构调整。鼓励、支持、引导社会资本以股份制、民营等形式,举办影视制作、放映、演艺、娱乐、发行、会展、中介服务等文化产业,并享受同国有文化企业同等待遇。
(五)发展文化中介机构和行业协会。制定管理办法、执业标准和执业许可制度。发展独立公正、规范运作的文化经纪、咨询、代理等中介机构。培育和扶持一批诚信度高的文化中介品牌,打造一批具有深厚民族文化底蕴和浓郁时代气息的文化品牌。对地域文化特点鲜明、水平较高,有保留和推广价值的品牌,经审核可给予项目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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