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支持
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实施意见
(呼政发[2005]52号)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
为了进一步加快我市文化发展,努力建设民族文化大市,如期实现市委九届七次全委会议提出的“三个第一、一个提高”的奋斗目标,使首府真正“首”起来,现根据《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支持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内政发[2003]62号)有关精神,本着加强首府文化建设和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原则,结合呼和浩特市的实际,制定如下具体实施意见。
一、全面发展文化事业
(一)加快文化发展是全面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十六大精神的重要任务。到2010年,全市要初步建成与首府地位相适应,符合文化发展自身规律的文化体制。做到文化运行机制基本理顺,文化设施进一步完善,文化人才结构趋于合理,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持续发展,人民思想道德素质、科学文化素质、文化生活质量和健康素质普遍提高。人均主要文化发展指标达到全国中上水平,全市综合文化实力显著增强。
(二)实施文化精品战略,创作生产思想性、艺术性和观赏性相统一的文化精品。积极采用先进技术,对文化产品的设计、生产、传播、营销进行改造和提升,打造具有我市特色的品牌作品、品牌活动、品牌团体和品牌文化人。把我市建成国内外有影响的少数民族文化精品创作生产的重要基地。
(三)深入开展城乡文化活动,积极推动基层文化活动创新。继续实施“彩虹文化计划”、“边疆文化长廊建设规划”、“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农村牧区电影2131工程”和“草原书屋工程”等。大力推进社区文化、村镇文化、企业文化、校园文化、军营文化等各类群众文化建设。积极开展多层次、多样式的文化下乡活动、节假日文化活动、广场文化活动和社区文化活动。
(四)加大文化遗产保护力度,加强重大文化遗址保护工作,切实保护好重要文物古迹和古代遗址。严格执行文物保护“五纳入”。搞好优秀民族民间文化的发掘、保护和研究工作。加强革命文物、爱国主义和革命传统教育基地的保护和管理,充分发挥其在文化和精神文明建设中的作用。
二、积极扶持文化产业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