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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城市医疗救助试点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九条 各类福利机构集中供养的低保对象医疗补助经费,由区民政部门提供福利机构供养人数和供养人员名单,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直接划拨到供养机构。
  第十条 城市医疗救助定点医院设在市医院、新城区医院、回民区医院、玉泉区医院、赛罕区医院。

第二章 大病医疗救助办法

  第十一条 申请大病医疗救助的城市低保人员,须在城市医疗救助定点医院,持《呼和浩特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就医。
  第十二条 城市低保人员可享受大病医疗救助的范围:
  (一)以下病种属于大病医疗救助范围:
  1.慢性肾功能衰竭期(尿毒症)定期血、腹透析治疗的;
  2.恶性肿瘤并化疗或放射治疗的;
  3.严重传染性肝炎、肺结核的;
  4.急性白血病和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病的;
  5.急性心力衰竭和心肌梗塞的;
  6.脑中风急性期的;
  7.重度精神分裂症;
  8.严重烧伤、车祸等突发性灾祸治疗期的。
  对定点医院难以确诊、治疗的疾病,由大病医疗救助定点医院出具相关证明,经市、区民政部门同意,可办理转院手续到本市其它医保指定医院诊断、治疗。
  (二)大病医疗救助补贴范围是指住院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不包括门诊期间的费用(尿毒症、门诊透析、癌症门诊化疗除外)。
  第十三条 下列情形不在大病医疗救助范围:
  (一)不能提供有效收据或有效原始证明的;
  (二)器官移植的费用;
  (三)跨年度累计的医疗费用;
  (四)超出基本医疗保险的药品、诊疗项目、服务设施标准“三个目录”范围的费用;
  (五)交通肇事、打架斗殴、吸毒、酗酒和赌博等不法行为致伤发生的医疗费用。
  第十四条 大病医疗救助根据《呼和浩特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细则》中低保对象分类施保的有关规定,按下列标准执行:
  (一)重点保障对象(A类),当年个人住院期间实际发生医疗费用在5000元以上,按实际发生医疗费用的20%给予救助,当年个人累计享受医疗救助金额最高不超过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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